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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光興反革命案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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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光興反革命案

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州檢(82)刑訴字第9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劉光興,男,四十二歲,回族,雲南省下關市人。逮捕前任中共楚雄州委副書記,現在押。

被告劉光興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案,經楚雄州公安處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查明:

被告劉光興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黃兆其、劉殷農等相勾結,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團的旨意,憑藉當時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施展陰謀詭計,利用公開的和秘密的,非法的和合法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陷害幹部和群眾,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進行篡奪省、州黨政領導權的陰謀活動。「四人幫」被粉碎後,在楚雄地區策應反革命武裝叛亂,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1.一九七四年,被告劉光興與黃兆其、劉殷農相勾結,上下配合,在楚雄地區大量翻印、散發反動傳單、材料、煽動打倒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雲南省委書記、昆明軍區副司令員陳康。同時,在楚雄州醫院等處多次召開秘密串連會,策劃。要依靠老造反「揪」三派人物」(即文化大革命前的走資派、文化大革命中的反對派、文化大革命後的復辟派)。在劉光興的策劃指揮下,揪鬥了楚雄軍分區司令員陳仁才,楚雄州委黨校書記任永(原楚雄地委副書記)、和州委宣傳部長馬榮春等領導幹部,在全州煽動層層揪「三派人物」、斗「復辟勢力」,致使全州六百三十三名幹部群眾遭到揪斗,迫害。同時,劉光興又背着黨委指使李國梁趙××秘密地提出一個二十餘人名單、利用竊取的權力,把其中十八人安插到州屬部份部、委、辦、局的領導崗位,妄圖篡奪這些單位的領導權。

2. 一九七六年一月,劉光興召集吳向忠、陶國培、王朝明、唐聯學等人策劃向王洪文寫誣告信和向「四人幫」派來雲南的所謂「記者」捏造事實,誣陷楚雄州、縣領導幹部「私設王洪文專案」、「帶頭慫恿中傷王洪文副主席」、「肆意在群眾大會和黨委會上散布政治謠言,瘋狂攻擊醜化黨中共副主席王洪文」、「大搞大糞戰術。用謠言發動群眾」等等,信中被誣陷的幹部有餘活力、高仕良等二十四人,其中縣以上領導幹部十六人。

3.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危害人民民主專政。一九七六年一、二月,在劉光興主持下形成的向王洪文告狀的信中,以及陷害州委書記余活力的「罪惡累累,鐵證如山」的傳單中,污衊政法機關逮捕罪犯是「搞資產階級專政,簡直到了發狂的地步」,是「鎮壓造反派」,為釋放罪犯造反革命輿論。二月十九日劉光興支持祿豐的張乃賢等人圍攻州委書記余活力,要挾釋放罪犯李國榮、李清明。二月二十一日劉光興在州委大會議室對張乃賢等人說:「你們的行動是革命行動, 我支持」、「對走資派就是要敢斗,不能手軟。」在劉的煽動下,張乃賢等人於二月二十七日將州委書記余活力、州公安局長戴學欽挾持到昆明要挾省委釋放李國榮、李清明,為在全州強迫釋放在押罪犯打開了缺口。一九七六年六、七月問。劉光興多次說「抓人是右傾翻案風中抓的,路線錯了,先放出來再說」。在劉光興煽動支持下,一九七六年全州被強迫釋放罪犯18名。在釋放罪犯時,出現敲鑼打鼓,鳴放鞭炮迎送,甚至罪犯報復毆打政法幹部和群眾的嚴重情況,對此,劉光興負有直接的和間接的責任。

一九七六年九月,省委決定拘留祿豐「八.二五」打砸搶事件的現場指揮李成滇、普文榮。劉光興在執行拘留普文榮時,親自參加為普文榮舉行的「告別酒會」並流着眼淚說:「用我的手抓自己的戰友真是痛心」,「我希望你們在家的要團結戰鬥」。在拘留李成滇前夕,劉光興向祿豐的唐聯學等人說:「你們這次歡送造反派頭頭可以多來點人,搞得熱鬧一些,來了可以批鬥余活力」。在劉的煽動下,唐聯學等人於十月十二日給李成滇戴上大紅花,出動一百多人,坐汽車,呼喊「熱烈歡送戰友李成滇奔赴新的戰場」、「為革命坐牢光榮」等口號送到楚雄。當天下午揪鬥了生病臥床的州委書記余活力。

4.一九七六年三月省委召開地書會議,劉光興得知參加會議的名單沒有他,劉即策劃指揮楚雄的同夥到昆明向省委施加壓力,並通過黃兆其、劉殷農活動參加了會議,在會議期間,衝擊地書會,圍攻省委領導。劉光興在黃兆其、劉殷農主謀擬制的「永遠開除鄧小平黨籍,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改組省委,成立省委臨時領導小組運動」等為主要內容的電報上簽名,並與黃兆其、劉殷農一夥強迫省委向中央發送電報(未逞),陰謀篡奪省委領導權。

5.一九七六年,劉光興指揮柯平、吳向忠、邱立峰、趙文鼎、李國樑等人多次策劃篡奪楚雄州委領導權的陰謀活動,明確提出:「要打倒余活力、任永,馬榮春、打不倒也要趕跑」;「要把舊的資產階級思想體系來一次大痛擊。」;「要有一批新生力量擔任一把手」,「付(永昌)、白(光)回楚」。為實現其陰謀計劃,決定了劉光興、柯平、吳向忠等在黨內鬥,邱立峰、李國樑、趙文鼎等在社會上斗的策略,秘密組織了奪權的「文班子」,和「武班子」。

石林會議前劉光興與邱立峰、李國樑等人策劃,在石林州委常委會議上要「定一、兩個走資派」、要「形成一個紀要」。在石林會議期間,劉光興玩弄陰謀手段,指揮柯平、吳向忠等人向常委會施加壓力,強迫定州委書記余活力、副書記任永為「走資派」,要形成會議紀要。回楚雄後,劉光興又召集同夥策劃控制州委擴大會議,組織打倒州委書記余活力的材料,煽動州、縣同夥在楚雄搞「會外配合」。八月八日召開的州委擴大會議被劉光興直接控制。他指揮同夥有組織、有預謀地向州委奪權。會議期間,會內會外,大造反革命輿論,受劉光興指揮的同夥在楚雄城寫出了「發揚當年鬥地主的精神鬥倒走資派」、「誓與走資派余活力血戰到底」等標語。八月九日,王朝明、陶國培、楊忠義等人對州委書記余活力架「噴氣式」罰站板凳。劉光興支持王朝明等人的非法行為並脅迫常委到楚雄軍分區「請」付永昌參加會議。八月二十剛協迫州委作出余活力停職檢查,交全州批判和把付永昌(已調離楚雄的軍隊幹部)白光(已調離楚雄的原州委副書記)調回楚雄州委工作的兩個「決議」。八月二十一日劉光興帶領二十多人到昆明,要挾省委批准他們的兩個「決議」。

當「決議」遭到省委拒絕後,劉光興堅持反動立場。一九七六年毛主席逝世後,中共和省委指示,應史各地黨政軍主要負責人主持追悼會或致悼詞。省委並多次明確指示楚雄州委應由州委書記余活力主持追悼會或致悼詞。可是,劉光興公開對抗中央和省委指示。說:「余活力犯走資派錯誤,不能主持追悼會或致悼詞」,「我主持追悼會,普貴忠致悼詞,以後有什麼問題我負責」。劉光興主持了毛主席追悼會,公然取而代之。

二、按黃兆其、劉殷農的旨意,在楚雄地區策應反革命武裝叛亂

6.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劉光興得知「四人幫」被粉碎的消息後,於十月十五日下午,在州醫院李國樑家召集邱立峰、趙文鼎、安且康、李國樑等人開會,攻擊中央粉碎「四人幫」是「右派政變」,劉光興決定派柯平、安且康連夜上昆明找黃兆其、劉殷農聯繫。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柯平等人在劉殷農家找到黃兆其、劉殷農、黃對柯說:「形勢可能有大反覆,要準備經受一場嚴峻的考驗」。黃走後,劉殷農具體向柯平,安且康布置,要楚雄地區「做好武裝鬥爭的準備」,「如昆明出現不利情況,你們楚雄將成為我們的基地」。劉殷農還表示「對楚雄寄予希望」並要求「要有轉入上山打游擊的思想準備,不要放棄民兵的領導權」。十六日下午柯平等人趕回楚雄,當晚劉光興在柯平家與吳向忠、柯平、李國樑,安且康、邱立峰等人密謀策劃武裝叛亂。柯平傳達了黃兆其、劉殷農的旨意後,劉光興說:「我們的情況是好的,搞武裝鬥爭是有條件的,文的武的我們都要準備」。「要做好思想準備,重上紫金山,上山打游擊。」當議論到武器問題時,劉光興說:「只要分區有人參加,槍支不成問題」。劉在十七、十八日分別向州水電局呂××,楚雄縣陶國培「打招呼」。要陶國培「先派幾個人進哨區掌握情況」。

7.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八日,州委常委傳達了關於粉碎「四人幫」打招呼會議精神以後,當晚劉光興仍堅持反革命立場。繼續在李國樑辦公室內與吳向忠、柯平、李國樑策劃武裝叛亂的行動計劃。劉光興說:「各縣搞各縣的力量太分散,為了便於集中指揮,要分東西兩片」。會上確定上山時全州分東西兩片。西片以楚雄為中心,楚雄、南華、牟定、祿豐四個縣,大約有三千人左右,地點在哨區,由劉光興和各縣的頭頭負責;東片以武定、元謀為中心,大約有二千人左右,地點在武定元謀之間。由付永昭、王朝明負責。並決定分別向各縣「打招呼」。綜上所述,被告人劉光興所犯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陰謀顛復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院特提起公訴。

此致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長 趙家棟

檢察員 倪安全 黃延德

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


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2)刑一字第007號

公訴人: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趙家棟,檢察員倪安全、黃延德。

被告人:劉光興,男,四十二歲,回族,雲南省下關市人.原任中共楚雄州委副書記.現在押。

辯護人;楚雄州法律顧問處律師 馬一麟、劉章達。

被告人劉光興因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由雲南省楚雄州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證言,核實了各種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被告人劉光興夥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黃兆其、劉殷農等人,以顛復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的陰謀活動,同林、江反革命集團主犯在犯罪的動機、目的和行為上,都是相通的,緊密聯繫的,大量證據證明:被告人劉光興是林、江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告人劉光興夥同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團的旨意,憑藉當時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取公開的和秘密的,非法的和合法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陷害幹部和群眾,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當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被拘禁後,被告劉光興又接受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的旨意,在楚雄地區策動武裝叛亂,妄圖負隅頑抗。其上述犯罪行為,使我省特別是我州的國民經濟和各項事業遭到了嚴重破壞,給各族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被告人劉光興的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劉光興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省、州黨政軍領導幹部和群眾。

一九七四年,被告劉光興夥同黃兆其、劉殷農等人,上下配合,指使他人在楚雄地區翻印、散發《陳康是雲南右傾復辟勢力的總代表》、《陳康與林彪反黨集團是一丘之貉》、《王必成、陳康反動言論選編》等反動傳單及材料,誣陷、煽動打倒雲南省委書記、昆明軍區副司令員陳康,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同年三月,劉又與張×X、王×X聯名寫出《司令舞劍,何其毒也》的大字報,對王必成和楚雄軍分區司令員陳仁才進行誣陷。

一九七四年,劉光興多次召開秘密會議,策劃「要依靠老造反」揪所謂文化大革命前的走資派,文化大革命中的反對派,文化大革命後的復辟派。在劉的煽動指揮下,揪鬥了楚雄州委黨校黨委書記(原楚雄地委副書記)任永,州委宣傳部部長馬榮春。劉還積極配合軍內某些人,揪斗楚雄軍分區司令員陳仁才。由於劉的煽動,出現了層層揪「三派人物」,斗「復辟勢力」的局面,致使全州六百三十三名幹部群眾遭到揪斗、迫害。同時,劉光興又背着黨委指使李國梁等人秘密提出了一個二十餘人的「提干」名單,把其中十八人安插到州屬部份部、委、辦、局的領導崗位。

一九七六年一月,劉光興召集吳向忠、陶國培、王朝明、唐聯學策劃向王洪文寫誣告信和向江青反革命集團派來雲南的記者捏造事實,陷害州、縣領導幹部「帶頭縱容中傷王洪文副主席」、「肆意在群眾大會和黨委會上散布政治謠言,瘋狂攻擊、醜化黨中央副主席王洪文」、「大搞大糞戰術,用謠言發動群眾」等。被誣陷的幹部有州委書記余活力、楚雄縣委書記高仕良等二十餘人。

一九七六年初,在劉光興主持下形成的給王洪文的誣告信和陷害州委書記余活力的《罪惡累累,鐵證如山》的傳單中,被告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誣衊政法機關逮捕人犯是「搞資產階級專政,簡直到了發狂的地步」、「楚雄一片白色恐怖」等。支持張乃賢等人圍攻州委主要負責人,要挾州委釋放在押人犯李國榮、李清明。事後,劉光興又在公開場合表示支持張乃賢等人的所謂「革命行動」;並說,對走資派不鬥爭是沒有出路的。在劉的煽動下,張乃賢等人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將州委書記余活力、州公安局長戴學欽挾持到昆明,要挾省委釋放李國榮、李清明,為在全州強迫釋放在押人犯打開了缺口。

一九七六年,劉光興多次煽動說:「抓人是在右傾翻案風中抓的,路線錯了,先放出來再說」。在劉的煽動、支持和影響下,全州被強迫釋放在押人犯18名。

一九七六年十月,在執行省委決定拘留李承滇的前夕,劉光興對唐聯學等人說:「送人時,你們可以多來點人,搞得熱鬧些,來了把人交給余活力。」在劉的煽動下,唐聯學等人給李承滇戴上大紅花,塗寫「歡送縣委常委縣革委副主任李承滇同志奔赴新的戰場」等大標語,出動百餘人將李送到楚雄,揪鬥了生病臥床的州委書記余活力。

一九七六年三月,劉光興策劃指揮楚雄的同夥到昆明向省委施加壓力,通過黃兆其、劉殷農等人的活動,劉光興參加了省委召開的地書會議。會議期間,劉參與黃兆其、劉殷農衝擊地書會,圍攻省委領導,並在黃兆其、劉殷農主謀擬定的「永遠開除鄧小平黨籍,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改組省委,成立省委臨時領導小組領導運動」等為主要內容的電報上簽名,並參與黃兆琪、劉殷農一夥強迫省委向中央發送電報,直接參與了篡奪省委領導權的陰謀活動。

一九七六年,劉光興指揮柯平、吳向忠、邱立峰、李國梁、趙文鼎等人多次進行陰謀活動,決心打倒余活力、任永、馬榮春等州委領導幹部,由他們的一批「新生力量」擔任各級領導班子的一把手。為實現其陰謀計劃,劉光興決定了黨內鬥和社會上斗相結合的策略,秘密組織了陰謀顛覆政府的文武班子,控制黨的會議,布置李國梁、趙文鼎等人搜集材料,羅織罪名,妄圖打倒州委主要負責人。同時,煽動州、縣同夥塗寫「誓與走資派余活力血戰到底」、「發揚當年鬥地主的精神鬥倒走資派」等標語進行會外配合。會內則支持王朝明、陶國培、楊忠義等人對州委主要負責人駕「噴氣式」罰站板凳。脅迫州委常委到楚雄軍分區「請」付××參加會議。劉光興脅迫州委作出余活力停職檢查,交全州批判和調付××、白×回楚雄州委工作的兩項決議後,又帶領二十餘人上昆,要挾省委批准兩個「決議」。當「決議」遭到省委拒絕後,劉光興仍堅持反動立場,拒不執行中央公告和省委指示,不讓余活力主持毛主席追悼會或致悼詞,自己取而代之。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劉光興獲悉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仍不甘心。十月十五日,派河平、安且康等人上昆明與黃兆其、劉殷農進行聯繫。十六日,柯平等人返楚,在其家中傳達了黃兆其、劉殷農「楚雄地區要做好武裝鬥爭的準備,如果昆明出現不利情況,你們楚雄將成為我們的基地,不要放棄民兵的領導權」的旨意後,劉光興便與吳向忠、柯平、李國梁、安且康、邱立峰等人誣衊中央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右派政變」,密謀策動武裝叛亂。十月十八日,州委常委傳達了中央關於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打招呼會議精神後,劉光興繼續在李國梁辦公室與吳向忠、柯平、李國梁策劃武裝叛亂的行動計劃,確定:上山時全州分東西兩片,西片以楚雄為中心(包括楚雄、南華、牟定、祿豐),地點在哨區,由劉光興和各縣的頭頭負責,東片以武定、元謀為中心,地點在武定、元謀之間,由付永昭、王朝明負責。同時還決定分別向各縣打招呼。由於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和全州人民的鬥爭,劉光興等人陰謀武裝叛亂未能實現。

本庭經過六次庭審調查和辯論,三名證人出庭作證,對大量的證據進行了審查。充分的書證、鑑定結論、證人證言證明了被告劉光興參與林、江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本庭確認:被告人劉光興積極參與林、江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其行為構成了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對人民危害嚴重。在審理中,被告人劉光興尚能認罪悔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考慮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歷史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劉光興有期徒刑拾貳年,剝奪政治權利叄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訴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審判 長 李洪志

人民陪審員 何家華

人民陪審員 黃養心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李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