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条例
外观
利率管理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6年12月6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12月6日 1947年12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6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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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利率之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 银钱业存款利率,不得超过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之最高限度,由当地银钱业同业公会斟酌金融市场情形,逐日拟定同业日拆及放款日拆,报请中央银行核定牌告实施。
第三条
- 未设中央银行施行之银钱业放款利率,以距离最近地方之中央银行牌告为标准。
第四条
- 银钱业放款利率超过当日中央银行牌告日拆限度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份无请求权。
第五条
- 银钱业以外之金钱债务,其约定利率不得超过订约时当地中央银行核定之放款日拆,超过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份无请求权。
第六条
- 应付利息之金钱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者,债权人得请求按照当地中央银行核定之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计算。
第七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