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條例
外觀
利率管理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12月6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12月6日 1947年12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6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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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利率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 銀錢業存款利率,不得超過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之最高限度,由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斟酌金融市場情形,逐日擬定同業日拆及放款日拆,報請中央銀行核定牌告實施。
第三條
- 未設中央銀行施行之銀錢業放款利率,以距離最近地方之中央銀行牌告為標準。
第四條
- 銀錢業放款利率超過當日中央銀行牌告日拆限度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第五條
- 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不得超過訂約時當地中央銀行核定之放款日拆,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第六條
- 應付利息之金錢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債權人得請求按照當地中央銀行核定之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
第七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