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从谏妻裴氏应从重典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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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从谏妻裴氏应从重典议
作者:陈商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25

臣等征诸古典,《周礼》司寇之职,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汉律》云:“妻子没为奴婢。”锺繇曰:“自古帝王,罪及妻子。”又晋朝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随夫家之罚。”谨按奴婢舂橐,罪罚之类,名则为重,而非罪刑。故法律名文,古今通议,夫子有罪,母妻无诛死之制。然事出一时,法由情断,帝王刑辟,岂在一途。昔少卿降虏,汉武诛其母;元宗时安庆宗妻荣义郡主,夫以逆诛,主亦赐死。此则是夫子有罪,母妻不舍之例。臣等伏以从谏犬羊狼戾,蛇豕凶残,抱逆节于明时,遗祸胎于孽子。裴氏为恶有素,为奸已成,分衣以固其人心,申令以安其逆志。在于国典,情实难容。臣等参议,宜从重典。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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