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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從諫妻裴氏應從重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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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從諫妻裴氏應從重典議
作者:陳商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725

臣等徵諸古典,《周禮》司寇之職,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稿。《漢律》云:「妻子沒為奴婢。」鍾繇曰:「自古帝王,罪及妻子。」又晉朝議:「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隨夫家之罰。」謹按奴婢舂橐,罪罰之類,名則為重,而非罪刑。故法律名文,古今通議,夫子有罪,母妻無誅死之制。然事出一時,法由情斷,帝王刑辟,豈在一途。昔少卿降虜,漢武誅其母;元宗時安慶宗妻榮義郡主,夫以逆誅,主亦賜死。此則是夫子有罪,母妻不舍之例。臣等伏以從諫犬羊狼戾,蛇豕凶殘,抱逆節於明時,遺禍胎於孽子。裴氏為惡有素,為奸已成,分衣以固其人心,申令以安其逆誌。在於國典,情實難容。臣等參議,宜從重典。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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