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劳动基准法第四十五条无碍身心健康认定基准及审查办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劳动基准法第四十五条无碍身心健康认定基准及审查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劳动部

  1. 103年6月11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3013109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111年5月31日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110140511号令修正发布第6、7、16条条文;并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