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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第四十五条无碍身心健康认定基准及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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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第四十五条无碍身心健康认定基准及审查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劳动部
103年6月11日
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03013109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111年5月31日
劳动部劳动条2字第1110140511号令修正发布第6、7、16条条文;并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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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103年订定命令
劳动基准法第四十五条无碍身心健康认定基准及审查办法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1次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