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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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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
勞動部
103年6月11日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10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1年5月31日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10140511號令修正發布第6、7、16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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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類
:
中華民國103年訂定命令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