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组织法
外观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9日(现行条文)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07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2月17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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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劳动部为促进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开发、提升及运用劳动力,特设劳动力发展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劳动力开发、提升、运用与发展业务之政策规划、推动、管理、评估及法规制(订)定、修正、废止、解释。
- 二、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计画、措施、模式、品质规范与表扬奖励等业务之推动、督导及协调。
- 三、就业服务、职业训练与失业给付等业务之整合、推动及管理。
- 四、青年就业之规划、辅导、推动及督导。
- 五、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与原住民族等特定对象就业之推动及督导。
- 六、职能标准、技能检定、技能竞赛与技能职类测验能力认证之规划、推动、督导及协调。
- 七、跨国劳动力引进之规划、评估与督导、海外合作规划与督导,仲介外国劳动力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之许可、管理及评鉴。
- 八、技能检定之职类开发、基准建立、场地评鉴、监评管理、检定试务、发证管理、题库管理及稽核。
- 九、雇主聘雇跨国劳动者工作之审核、许可、就业安定费与收容费之收缴、催缴及移送强制执行。
- 十、职能标准、职业训练课程教材、就业辅导工具之开发及师资培训之推广。
- 十一、其他劳动力发展业务管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设立分署)
-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