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办理部分工时受雇劳工生活补贴计画 (民国1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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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办理部分工时受雇劳工生活补贴计画
民国110年8月11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命令
2021年8月11日

  1. 中华民国109年3月13日劳动部劳动条1字第110013053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2. 中华民国110年7月7日劳动部劳动条1字第1100130659号令修正发布第4点,并自即日生效。
  3. 中华民国110年8月11日劳动部劳动条1字第1100130884号令修正发布第4点、第6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之部分工时受雇劳工,提供生活补贴(以下简称本补贴),以稳定其生活,特订定本计画。

二、本计画主办机关为本部,其任务如下:

  (一)本计画之订定、修正及解释。

  (二)本计画之协调、督导及经费预算调控。

  (三)资讯作业系统之规划及建置。

  (四)其他依本计画应办理事项。

三、本计画执行机关为本部劳动力发展署(以下简称发展署),其任务如下:

  (一)本补贴之受理、审核、发给、撤销、废止及查对等事项。

  (二)其他依本计画应办理事项。

四、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之部分工时受雇劳工,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四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月投保薪资于新台币二万三千一百元以下者,得领取本补贴:

  (一)参加就业保险。

  (二)逾六十五岁或属就业保险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款不得参加就业保险人员,受雇参加劳工保险或仅参加职业灾害保险。

  符合前项规定,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取本补贴:

  (一)另于职业工会或渔会参加劳工保险或仅参加职业灾害保险。

  (二)参加劳工保险、就业保险或仅参加职业灾害保险,且月投保薪资为新台币二万四千元以上。

  (三)当日或四月全月属留职停薪期间,依性别工作平等法、就业保险法或劳工保险条例等相关法令规定,继续参加就业保险或劳工保险。

  符合前二项规定,同时于二个以上投保单位参加就业保险、劳工保险或职业灾害保险者,不得重复领取本补贴。

五、经认定符合本补贴之资格者,一次发给新台币一万元。本补贴与其他机关所定补助、补贴或津贴性质相同者,应择一适用,不得重复。

六、符合第四点之资格者,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之期间内,依下列方式之一,申领本补贴;逾期者,不予发给:

  (一)至本部公告之网站申领。

  (二)至本部公告指定之自动柜员机(ATM)申领。

  本补贴之申领程序、发放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必要时,本部得另行公告之。

七、发展署为执行本补贴之受理、审核、发给、撤销及废止等事项,得查对相关资料,领取补贴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给本补贴;已发给者,经发展署撤销或废止后,应以书面行政处分令其限期返还:

  (一)不实申领。

  (二)规避、妨碍或拒绝查对。

  (三)同一事由已领取政府机关相同性质之补助、补贴或津贴。

  (四)其他违反本计画之规定。

九、本计画所需经费由就业安定基金支应。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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