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劳动部振兴经济促进就业奖励计画 (民国110年10月)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劳动部振兴经济促进就业奖励计画
民国110年10月8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命令
2021年10月8日

  1. 中华民国110年8月30日劳动部劳动发创字第110051282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2. 中华民国110年10月8日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发创字第1105003053号令修正发布第6点、第7点及第7点附件四,并自即日生效。

一、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对社会经济及就业巿场之影响,鼓励多元就业开发方案及培力就业计画之执行单位、本部提供创业贷款利息补贴者及庇护工场(以下合称店家),配合行政院推动振兴经济相关措施,活络消费巿场,以持续创造失业者就业机会,特订定本计画。

二、本计画主办机关为本部劳动力发展署(以下简称发展署),其任务如下:

  (一)计画之订定、修正及解释。

  (二)计画之协调、督导及经费调控。

  (三)其他依本计画应办理事项。

三、本计画执行机关为发展署所属各分署(以下简称分署),其任务如下:

  (一)邀请辖区店家参与本计画。

  (二)受理辖区店家之申请及审查。

  (三)辖区店家奖励金之核拨(销)、查核及申诉处理。

  (四)办理本计画之宣传行销、市集或展售等相关活动。

  (五)其他依本计画应办理事项。

四、本计画适用于下列店家:

  (一)现为多元就业开发方案及培力就业计画之执行单位。

  (二)现为受本部提供创业贷款利息补贴,且均按期缴纳贷款本息,并未违反补贴相关规定者。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设立许可或委托办理身心障碍者庇护性就业服务之庇护工场。

五、符合前点规定之店家,应于本署公告受期理限内,检附下列文件资料,向辖区分署提出申请参加本计画:

  (一)申请表(如附件一)。

  (二)登记、立案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经本署规定之文件资料。

  前项店家所提出之申请内容,经审查同意后,应据以执行;店家应于本署公告活动期间内,定期检送绩效汇报表(如附件二),并于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向辖区分署提交成果报告表(如附件三)。

六、经审核符合本计画资格者,依下列基准发给参与行销奖励金:

  (一)属第四点第一款之店家:新台币(以下同)十万元。

  (二)属第四点第二款之店家:五万元。

  (三)属第四点第三款之店家:二十万元。

  经审核符合本计画资格之店家,于行政院一百十年推出振兴券之使用期间内,依据民众使用纸本振兴券之面额或数位绑定工具之付款金额,加码百分之五十优惠额度,提供民众消费者,本部另依其所收取纸本振兴券之面额或数位绑定工具之付款金额,发给百分之五十销售奖励金,每一店家最高发给八十万元。

  使用数位振兴券者,店家须检视民众持有数位标章,且每笔消费销售奖励金之发给,不得超过一万二千五百元。

七、店家依前点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向分署申请销售奖励金,以纸本振兴券交易者,店家须检附向金融机构兑领之证明文件;以数位振兴券交易者,店家须检附销售及请款清册(如附件四)。

八、店家依本计画规定,应检附之申请文件资料未备齐者,应于分署通知期限内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不予受理。

  分署受理店家依本计画所提出之申请,得采书面方式办理审查。

九、发展署或分署为查核本计画执行情形,得查对相关文件资料,参与本计画之店家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十、店家于本计画办理期间,须配合发展署或各分署安排之行销宣传,或参与相关市集、展售活动。

十一、未配合前点规定之店家,后续申请参加发展署或分署所订计画或措施,将列为审查或评分之参考。

十二、店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应不予发给行销奖励金或销售奖励金;已发给者,经撤销或废止后,应以书面行政处分令其限期返还:

  (一)不符合第四点规定资格。

  (二)不实请领或溢领。

  (三)规避、妨碍或拒绝查对。

  (四)违反相关劳动法令,情节重大。

  (五)其他不符合或违反本计画之规定。

十三、本计画所需经费,由发展署与分署所编就业安定基金支应,相关奖励之发给或停止,得视预算额度进行调整,并公告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