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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转投军人保险公务人员保险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年资保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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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转投军人保险公务人员保险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年资保留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转投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年资保留办法

  1. 中华民国68年10月18日内政部(68)台内社字第40285号令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77年10月2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7)台劳保一字第24689号令修正发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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