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健康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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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健康管理规则 劳工健康保护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79年4月1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台劳安三字第07682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23条(原名称:劳工健康管理规则;新名称:劳工健康保护规则)
  2. 中华民国86年6月25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台劳安三字第02545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6条
  3. 中华民国89年12月27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台劳安三字第0056822号令修正发布第2、10、11、12、15、19条条文;删除第24、25条条文
  4. 中华民国91年11月20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三字第0910059022号令修正发布第12、19条条文
  5. 中华民国94年2月1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3字第0940006872号令修正发布第2、3、4、7、11、12、15、19、23条条文;增订第 3-1条条文;并删除第9条条文
  6. 中华民国100年1月21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3字第099014680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7. 中华民国102年1月22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3字第1020145036号令修正发布第4、5、13、19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之附表一、第 4条条文之附表五、第13条条文之附表十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七之一、三十七之二、第16条条文之附表三十八;除第2条条文附表一、第5、13条条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馀自发布日施行
  8. 中华民国103年6月30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5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2条;除第2、10条条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9. 中华民国105年3月23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50200817号令修正发布第5、10、11~13、15、18、22条条文、第2条条文之附表一、第6条条文之附表六;增订第5-1、10-1条条文;除第2条条文之附表一、第10条条文之附表十编号二十八至三十一、第5、5-1、18条条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10. 中华民国106年11月13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6020487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6条;除第4条第一项所定事业单位劳工总人数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劳工总人数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劳工总人数在五十人至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5条第3项、第6条第3项、第7条第2项、第8条第4、5项、第11条第1项,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16条附表九编号十六、二十四、三十及三十一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11. 中华民国110年12月22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100206335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8条;除第4条第1项条文所定事业单位劳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未达一百人办理劳工健康服务之规定、第16条附表十编号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5、7条条文及第8条第3项条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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