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年5月20日)
外观
← | 同日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年5月20日于北京市 |
1990年1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的命令 1989年6月30日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 |
|
(第一号)
[编辑]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编辑]
(第1号)
根据李鹏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令,为迅速制止社会动乱,维护首都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社会生活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此令:
一、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对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实行戒严;
二、在戒严期间,严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和其他聚众妨害正常秩序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制造和散布谣言,进行串联、演讲,散发传单;煽动社会动乱;
四、严禁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严禁冲击广播、电视、通讯等重要单位,严禁破坏重要公共设施,严禁打、砸、抢、烧等一切破坏活动;
五、严禁骚扰各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驻京机构;
六、在戒严期间,发生上述应予禁止的活动,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执勤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强行处置。
以上各项,望全体市民遵照执行。
市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第二号)
[编辑]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编辑]
(第2号)
为了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令,维护首都的正常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此令:
一、外国人必须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李鹏总理签署的戒严令所发布的各项命令;
二、在戒严期间,外国人不准介入中国公民违反戒严令的活动;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手段,予以制止。
市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第三号)
[编辑]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编辑]
(第3号)
在戒严期间,对记者采访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中外记者利用采访,进行挑唆、煽动性宣传报道;
二、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记者、港澳台记者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街道进行采访、拍照、录相等活动;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市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