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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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10日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1989年6月30日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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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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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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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號)
根據李鵬總理簽署的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令,為迅速制止社會動亂,維護首都正常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社會生活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發布此令:
一、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對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石景山區、海淀區、豐臺區、朝陽區實行戒嚴;
二、在戒嚴期間,嚴禁遊行、請願罷課、罷工和其他聚眾妨害正常秩序的活動;
三、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製造和散布謠言,進行串聯、演講,散發傳單;煽動社會動亂;
四、嚴禁衝擊黨政軍領導機關,嚴禁衝擊廣播、電視、通訊等重要單位,嚴禁破壞重要公共設施,嚴禁打、砸、搶、燒等一切破壞活動;
五、嚴禁騷擾各國駐華使館和聯合國駐京機構;
六、在戒嚴期間,發生上述應予禁止的活動,公安幹警、武警部隊和人民解放軍執勤人員有權採取一切手段,強行處置。
以上各項,望全體市民遵照執行。
市長 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
(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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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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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號)
為了執行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令,維護首都的正常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發布此令:
一、外國人必須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李鵬總理簽署的戒嚴令所發布的各項命令;
二、在戒嚴期間,外國人不准介入中國公民違反戒嚴令的活動;
三、違反以上規定的,執勤人員有權採取一切手段,予以制止。
市長 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
(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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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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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號)
在戒嚴期間,對記者採訪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禁中外記者利用採訪,進行挑唆、煽動性宣傳報道;
二、未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記者、港澳台記者不得進入機關、團體、學校、廠礦、企業、街道進行採訪、拍照、錄相等活動;
三、違反以上規定的,執勤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市長 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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