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通知
京政发〔2002〕7号
2002年2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原平谷县行政区域为平谷区行政区域。平谷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府前街。

二、在平谷镇内设立滨河、兴谷两个街道办事处,其余乡镇建制及行政区划不变。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平谷撤县设区的相关工作。

二〇〇二年二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