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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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的通知 京政發〔2002〕7號 2002年2月7日 |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原平谷縣行政區域為平谷區行政區域。平谷區人民政府駐平谷鎮府前街。
二、在平谷鎮內設立濱河、興谷兩個街道辦事處,其餘鄉鎮建制及行政區劃不變。
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覆精神,認真做好平谷撤縣設區的相關工作。
二〇〇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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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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