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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为抗议日本出兵山东致日使馆照会 (民国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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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外交总长顾维钧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6月1日
1927年6月1日

  为照会事,迭据驻日张代办报吿,日本政府决定出兵中国北方,数约二千名;幷准山东张总司令电称:“据青岛防守司令及商埠局电呈,准驻青日本总领事面吿,日本政府拟派陆军二千,于本月三十一日开抵青岛,察看情形,再赴济南等情。查山东内部,极称安静,关于保护各国侨商,迭饬妥为办理。近数年来,青济侨商,实无因我国军事影响,稍有妨害其生命财产之事;况济南青岛与上海汉口等处有租界者截然不同。乃日本政府突然派兵来华,不惟侵犯中国主权,且易引起人民误会。除派员就地交涉外,请向日提出严重抗议,务使完全取消”各等语。正核办间,续准贵公使来部,面称“本国政府为保护侨民起见,特派军队赴青岛,如有必要,并拟进驻济南,事平立即撤回”等因,当以“此种逾越寻常之行动,实无理由,中国政府碍难缄默”等语,奉吿贵公使在案。查青岛地方,自照华府会议协定交还以来,系属完全中国领土,义应切实尊重。且自贵国军队撤退以后,地方官维持治安,不遗馀力,外侨生命财产,无不备受保护。近年虽各省时有军事,而在鲁外侨从未受丝毫影响,殊无派兵保护必要。此次贵国政府不先征求中国政府同意,突然派兵来青,且欲相机赴济南,不能不认为违背条约,侵犯主权之行动。至深遗憾!现在山东地方民情,已甚愤激,倘因此引起全国人民之误会,中国政府不能负此责任也。为此提正式抗议,照会贵公使查照,请即迅予转达贵国政府,中止派兵赴青,其已开到该埠者,应令勿遽登岸,从速折回,免引起纠纷而影响于两国现有亲睦之邦交,切盼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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