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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药商声请注册发给许可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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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药商声请注册发给许可证暂行办法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9月19日于北平市
本作品收录于《人民日报

  第一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以贩卖或制造中西药品为营业之药商、除华北人民政府卫生部另有药商管理法令规定外、应遵照本办法呈请本市人民政府卫生局核准注册发给许可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商、系指经营中药业汤剂饮片之药铺、生药庄、及经营西药业之药房、药厂等而言,其以成药制造寄售代售及沿街设摊零售者,声请注册许可办法另定之。

  第三条 凡营中西药商者应先填具申请书并缴纳费款小米十五斤及照章贴用印花税票,呈经本市卫生局调查合格核准注册发给许可证,再凭证赴本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申请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注册声请书格式另定之)

  四条 药商之营中药业者,其所用店伙须熟谙国药寒热温平、气味厚薄以及有毒无毒之性,其制售成药者(按古方或由中医师自行发明之秘方)须呈经卫生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其营西药贩买业者,须以领有职业证书之药剂师,或药剂生管理药品调剂处方,其营西药制造业者,须有领有职业证书之药剂师制造药品。

  成药制售审查核准办法另定之。

  第五条 中药商不得兼营西药、西药商不得兼营中药,更不得兼营与医药无关之业务。

  第六条 药商许可证,只限于本人在本市内有效,如歇业及离平或死亡时,须于十日内由本人或其关系人将许可证缴销,如复业或承继营业时,得叙明理由取具铺保呈请换发新证。

  第七条 许可证如有污毁损坏或迁移时,应即呈请换发新证、如系遗失、须取具妥实铺保并登报声明遗失理由,呈请作废,经核准后,补发新证。

  第八条 补证及换证各费、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领证,擅行营业者处以小米二百五十斤以上五百斤以下之罚锾,并令其停业限期补办注册领证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者,除制止外,并处以小米五十斤以上一百斤以下之罚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者,处以小米三十斤以上六十斤以下之罚锾。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其已开业者,须依本办法补办注册给证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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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医事人员暨药商(成药商除外)在民国三十五年至解放前期间内,领有伪卫生局发给之各项开业执照者,限自即日起,两个月内向本府卫生局从新声请或换领新照,逾期不办即以无照开业论。

  二、新声请人须将证件装订成册,填列声请书表,(书表暨批示邮寄等费共一百元)呈由卫生局审核,俟核定后,除径行送达批示外,并将合格医事人员于报纸分批公布。

  三、执照费小米依缴费前一日人民日报公布之批发价计算于核准领照时交纳。

  四、药剂师药剂生服务于他人设立之药房者,在核发职业证书办法未公布前,暂依医事人员声请登录办法声请登录,经审查合格后,暂予执业批示,将来即以此批示,换领职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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