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藥商聲請註冊發給許可證暫行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北平市藥商聲請註冊發給許可證暫行辦法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9月19日於北平市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第一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以販賣或製造中西藥品為營業之藥商、除華北人民政府衛生部另有藥商管理法令規定外、應遵照本辦法呈請本市人民政府衛生局核准註冊發給許可證。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藥商、係指經營中藥業湯劑飲片之藥鋪、生藥莊、及經營西藥業之藥房、藥廠等而言,其以成藥製造寄售代售及沿街設攤零售者,聲請註冊許可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 凡營中西藥商者應先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費款小米十五斤及照章貼用印花稅票,呈經本市衛生局調查合格核准註冊發給許可證,再憑證赴本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申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准營業。(註冊聲請書格式另定之)

  四條 藥商之營中藥業者,其所用店伙須熟諳國藥寒熱溫平、氣味厚薄以及有毒無毒之性,其製售成藥者(按古方或由中醫師自行發明之秘方)須呈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營西藥販買業者,須以領有職業證書之藥劑師,或藥劑生管理藥品調劑處方,其營西藥製造業者,須有領有職業證書之藥劑師製造藥品。

  成藥製售審查核准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中藥商不得兼營西藥、西藥商不得兼營中藥,更不得兼營與醫藥無關之業務。

  第六條 藥商許可證,只限於本人在本市內有效,如歇業及離平或死亡時,須於十日內由本人或其關係人將許可證繳銷,如復業或承繼營業時,得敘明理由取具鋪保呈請換發新證。

  第七條 許可證如有污毀損壞或遷移時,應即呈請換發新證、如系遺失、須取具妥實鋪保並登報聲明遺失理由,呈請作廢,經核准後,補發新證。

  第八條 補證及換證各費、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同。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之規定未經註冊領證,擅行營業者處以小米二百五十斤以上五百斤以下之罰鍰,並令其停業限期補辦註冊領證手續。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者,除制止外,並處以小米五十斤以上一百斤以下之罰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者,處以小米三十斤以上六十斤以下之罰鍰。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其已開業者,須依本辦法補辦註冊給證手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意事項[編輯]

  一、凡醫事人員暨藥商(成藥商除外)在民國三十五年至解放前期間內,領有偽衛生局發給之各項開業執照者,限自即日起,兩個月內向本府衛生局從新聲請或換領新照,逾期不辦即以無照開業論。

  二、新聲請人須將證件裝訂成冊,填列聲請書表,(書表暨批示郵寄等費共一百元)呈由衛生局審核,俟核定後,除徑行送達批示外,並將合格醫事人員於報紙分批公布。

  三、執照費小米依繳費前一日人民日報公布之批發價計算於核准領照時交納。

  四、藥劑師藥劑生服務於他人設立之藥房者,在核發職業證書辦法未公布前,暫依醫事人員聲請登錄辦法聲請登錄,經審查合格後,暫予執業批示,將來即以此批示,換領職業證書。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政府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