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四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附件一 执行承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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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四章 附件一 执行承诺的期限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译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第四章 附件一
执行承诺的期限
就本附件而言,年数,例如“5年”,指自本协定生效起的规定的年数内,应当开始全面实施条款的各项规定;最终日期,例如“2022年2月28日”,指应当开始全面履行具体承诺的期限的截止日期。
注:如下文列出的某条款没有涉及具体款项,该条的所有规定应当遵循规定的实施期限。
文莱达鲁萨兰国 | |||
第四章第十三条 |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 2022年2月28日 | |
第四章第十八条 | 复议和申诉 | 2023年3月31日 | |
柬埔寨 | |||
第四章第九条 | 抵达前处理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一条 | 货物放行 | ||
二、货物放行的期限(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和提交必要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 | 5年 | ||
六、易腐货物的放行(尽可能在6小时内放行) | 5年 | ||
八、易腐货物的储存设施和程序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二条 | 信息技术的应用 | ||
二、使用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电子或自动化系统 | 5年 | ||
四、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法律等效性 | 5年 | ||
五、国际标准或方法 | 5年 | ||
六、在国际层面与其他缔约方的合作,以提升对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三条 |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五条 | 快运货物 | ||
一、快运货物程序的范围,包括: | |||
(一)抵达前处理 | 5年 | ||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 5年 | ||
(三)单证要求的最小化 | 5年 | ||
(四)快运货物的尽快放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6小时内放行 | 5年 | ||
(五)在快运货物的重量和海关估价方面适用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待遇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九条 | 海关合作 | 5年 | |
中国 | |||
第四章第四条 | 一致性 | 5年 | |
印度尼西亚 | |||
第四章第十条 | 预裁决 | 2022年2月28日 | |
第四章第十四条 | 风险管理 | 2022年2月28日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
第四章第十条 | 预裁决 | ||
二、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或登记 | 3年 | ||
三、作出预裁决的程序 | 3年 | ||
七、预裁决的有效期 | 5年 | ||
八、通知申请人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决的理由 | 5年 | ||
九、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决的撤销、修改或废止 | 5年 | ||
十、预裁决应当具有约束力 | 5年 | ||
十一、预裁决程序的公布 | 3年 | ||
十二、预裁决信息的公布 | 3年 | ||
第四章第十一条 | 货物放行 | ||
一、简化的海关程序的采用或维持 | 3年 | ||
二、货物放行的期限(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和提交必要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 | 3年 | ||
三、为进一步检验挑选货物3年 | |||
四、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最终确定之前的货物放行 | 3年 | ||
五、检查、扣留、扣押或没收货物的权利 | 3年 | ||
六、易腐货物的放行(尽可能在6小时内放行) | 5年 | ||
七、易腐货物在安排任何检验时的优先权 | 3年 | ||
八、易腐货物的储存设施和程序5年 | |||
第四章第十二条 | 信息技术的应用 | ||
二、使用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电子或自动化系统 | 3年 | ||
三、使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可公开获得 | 3年 | ||
四、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法律等效性 | 5年 | ||
五、国际标准或方法 | 5年 | ||
六、在国际层面与其他缔约方的合作,以提升对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三条 |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 5年 | |
第四章第十四条 | 风险管理 | ||
一、采用或维持风险管理制度 | 3年 | ||
第四章第十五条 | 快运货物 | ||
一、快运货物程序的范围,包括: | |||
(一)抵达前处理 | 3年 | ||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 5年 | ||
(三)单证要求的最小化 | 5年 | ||
(四)快运货物的尽快放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6小时内放行 | 5年 | ||
(五)在快运货物的重量和海关估价方面适用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待遇 | 5年 | ||
(六)免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微量货值或应纳税额的规定 | 5年 | ||
二、检验、扣留、扣押、没收或拒绝货物入境,或进行后续稽查的权利;要求提交补充信息和满足非自动许可要求的权利 | 5年 | ||
马来西亚 | |||
第四章第十五条 | 快运货物 | 2022年2月28日 | |
缅甸 | |||
第四章第四条 | 一致性 | 5年 | |
第四章第五条 | 透明度 | 5年 | |
第四章第六条 | 咨询点 | 2年 | |
第四章第七条 | 海关程序 | 5年 | |
第四章第九条 | 抵达前处理 | 5年 | |
第四章第十条 | 预裁决 | ||
一、预裁决的作出和预裁决的类型(与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二、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或登记(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三、作出预裁决的程序(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四、作出预裁决的时间表(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五、将拒绝作出预裁决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六、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信息,拒绝预裁决申请(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七、预裁决的有效期(与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和估价规则) | ||
八、通知申请人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决的理由(与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相关) | 5年 (归类、原产地规则及估价规则) | ||
九、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决的撤销、修改或废止(与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相关) | 5年 (归类、原产地规则及估价规则) | ||
十、预裁决应当具有约束力(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十一、预裁决程序的公布(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十二、预裁决信息的公布(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 5年 (原产地规则) | ||
第四章第十一条 | 货物放行 | ||
二、货物放行的期限(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和提交必要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 | 5年 | ||
三、为进一步检验挑选货物 | 5年 | ||
四、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最终确定之前的货物放行 | 5年 | ||
六、易腐货物的放行(尽可能在6小时内放行)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二条 | 信息技术的应用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三条 |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 5年 | |
第四章第十四条 | 风险管理 | ||
二、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 | 5年 | ||
三、对高风险货物的集中海关监管和对低风险货物的快速放行。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随机挑选货物。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五条 | 快运货物 | ||
一、快运货物程序的范围,包括: | |||
(一)抵达前处理 | 5年 | ||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 5年 | ||
(三)单证要求的最小化 | 5年 | ||
(四)快运货物的尽快放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6小时内放行 | 5年 | ||
(五)在快运货物的重量和海关估价方面适用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待遇 | 5年 | ||
(六)免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微量货值或应纳税额的规定 | 5年 | ||
第四章第十六条 | 后续稽查 | ||
二、后续稽查当事人或货物的挑选 | 5年 | ||
三、后续稽查中获得的信息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 5年 | ||
四、在实施风险管理中使用后续稽查结论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七条 | 放行时间研究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九条 | 海关合作 | 5年 | |
第四章第二十条 | 磋商和联络点 | 5年 | |
越南 | |||
第四章第九条 | 抵达前处理 | 2023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条 | 预裁决 | 2021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一条 | 货物放行 | 2021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三条 |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 2023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四条 | 风险管理 | 2023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五条 | 快运货物 | 一、快运货物程序的范围: | |
(四)快运货物的尽快放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6小时内放行 | 2023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六条 | 后续稽查 |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