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四章 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附件一 執行承諾的期限
外觀
← | 第四章 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四章 附件一 執行承諾的期限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第四章 附件一
執行承諾的期限
就本附件而言,年數,例如「5年」,指自本協定生效起的規定的年數內,應當開始全面實施條款的各項規定;最終日期,例如「2022年2月28日」,指應當開始全面履行具體承諾的期限的截止日期。
註:如下文列出的某條款沒有涉及具體款項,該條的所有規定應當遵循規定的實施期限。
文萊達魯薩蘭國 | |||
第四章第十三條 |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 2022年2月28日 | |
第四章第十八條 | 複議和申訴 | 2023年3月31日 | |
柬埔寨 | |||
第四章第九條 | 抵達前處理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一條 | 貨物放行 | ||
二、貨物放行的期限(儘可能在貨物抵達和提交必要信息後48小時內放行) | 5年 | ||
六、易腐貨物的放行(儘可能在6小時內放行) | 5年 | ||
八、易腐貨物的儲存設施和程序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二條 | 信息技術的應用 | ||
二、使用信息技術,包括在貨物運抵前提交數據,以及用於風險管理的電子或自動化系統 | 5年 | ||
四、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的法律等效性 | 5年 | ||
五、國際標準或方法 | 5年 | ||
六、在國際層面與其他締約方的合作,以提升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三條 |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五條 | 快運貨物 | ||
一、快運貨物程序的範圍,包括: | |||
(一)抵達前處理 | 5年 | ||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 5年 | ||
(三)單證要求的最小化 | 5年 | ||
(四)快運貨物的儘快放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6小時內放行 | 5年 | ||
(五)在快運貨物的重量和海關估價方面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待遇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九條 | 海關合作 | 5年 | |
中國 | |||
第四章第四條 | 一致性 | 5年 | |
印度尼西亞 | |||
第四章第十條 | 預裁決 | 2022年2月28日 | |
第四章第十四條 | 風險管理 | 2022年2月28日 |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 |||
第四章第十條 | 預裁決 | ||
二、申請人的法人代表或登記 | 3年 | ||
三、作出預裁決的程序 | 3年 | ||
七、預裁決的有效期 | 5年 | ||
八、通知申請人撤銷、修改或廢止預裁決的理由 | 5年 | ||
九、具有追溯效力的預裁決的撤銷、修改或廢止 | 5年 | ||
十、預裁決應當具有約束力 | 5年 | ||
十一、預裁決程序的公布 | 3年 | ||
十二、預裁決信息的公布 | 3年 | ||
第四章第十一條 | 貨物放行 | ||
一、簡化的海關程序的採用或維持 | 3年 | ||
二、貨物放行的期限(儘可能在貨物抵達和提交必要信息後48小時內放行) | 3年 | ||
三、為進一步檢驗挑選貨物3年 | |||
四、在關稅、國內稅、規費及費用最終確定之前的貨物放行 | 3年 | ||
五、檢查、扣留、扣押或沒收貨物的權利 | 3年 | ||
六、易腐貨物的放行(儘可能在6小時內放行) | 5年 | ||
七、易腐貨物在安排任何檢驗時的優先權 | 3年 | ||
八、易腐貨物的儲存設施和程序5年 | |||
第四章第十二條 | 信息技術的應用 | ||
二、使用信息技術,包括在貨物運抵前提交數據,以及用於風險管理的電子或自動化系統 | 3年 | ||
三、使貿易管理文件的電子版可公開獲得 | 3年 | ||
四、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的法律等效性 | 5年 | ||
五、國際標準或方法 | 5年 | ||
六、在國際層面與其他締約方的合作,以提升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三條 |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 5年 | |
第四章第十四條 | 風險管理 | ||
一、採用或維持風險管理制度 | 3年 | ||
第四章第十五條 | 快運貨物 | ||
一、快運貨物程序的範圍,包括: | |||
(一)抵達前處理 | 3年 | ||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 5年 | ||
(三)單證要求的最小化 | 5年 | ||
(四)快運貨物的儘快放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6小時內放行 | 5年 | ||
(五)在快運貨物的重量和海關估價方面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待遇 | 5年 | ||
(六)免於徵收關稅和國內稅的微量貨值或應納稅額的規定 | 5年 | ||
二、檢驗、扣留、扣押、沒收或拒絕貨物入境,或進行後續稽查的權利;要求提交補充信息和滿足非自動許可要求的權利 | 5年 | ||
馬來西亞 | |||
第四章第十五條 | 快運貨物 | 2022年2月28日 | |
緬甸 | |||
第四章第四條 | 一致性 | 5年 | |
第四章第五條 | 透明度 | 5年 | |
第四章第六條 | 諮詢點 | 2年 | |
第四章第七條 | 海關程序 | 5年 | |
第四章第九條 | 抵達前處理 | 5年 | |
第四章第十條 | 預裁決 | ||
一、預裁決的作出和預裁決的類型(與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二、申請人的法人代表或登記(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三、作出預裁決的程序(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四、作出預裁決的時間表(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五、將拒絕作出預裁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六、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補充信息,拒絕預裁決申請(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七、預裁決的有效期(與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和估價規則) | ||
八、通知申請人撤銷、修改或廢止預裁決的理由(與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相關) | 5年 (歸類、原產地規則及估價規則) | ||
九、具有追溯效力的預裁決的撤銷、修改或廢止(與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相關) | 5年 (歸類、原產地規則及估價規則) | ||
十、預裁決應當具有約束力(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十一、預裁決程序的公布(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十二、預裁決信息的公布(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 5年 (原產地規則) | ||
第四章第十一條 | 貨物放行 | ||
二、貨物放行的期限(儘可能在貨物抵達和提交必要信息後48小時內放行) | 5年 | ||
三、為進一步檢驗挑選貨物 | 5年 | ||
四、在關稅、國內稅、規費及費用最終確定之前的貨物放行 | 5年 | ||
六、易腐貨物的放行(儘可能在6小時內放行)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二條 | 信息技術的應用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三條 |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 5年 | |
第四章第十四條 | 風險管理 | ||
二、風險管理的設計和實施 | 5年 | ||
三、對高風險貨物的集中海關監管和對低風險貨物的快速放行。作為風險管理的一部分,隨機挑選貨物。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五條 | 快運貨物 | ||
一、快運貨物程序的範圍,包括: | |||
(一)抵達前處理 | 5年 | ||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 5年 | ||
(三)單證要求的最小化 | 5年 | ||
(四)快運貨物的儘快放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6小時內放行 | 5年 | ||
(五)在快運貨物的重量和海關估價方面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待遇 | 5年 | ||
(六)免於徵收關稅和國內稅的微量貨值或應納稅額的規定 | 5年 | ||
第四章第十六條 | 後續稽查 | ||
二、後續稽查當事人或貨物的挑選 | 5年 | ||
三、後續稽查中獲得的信息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 5年 | ||
四、在實施風險管理中使用後續稽查結論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七條 | 放行時間研究 | 5年 | |
第四章第十九條 | 海關合作 | 5年 | |
第四章第二十條 | 磋商和聯絡點 | 5年 | |
越南 | |||
第四章第九條 | 抵達前處理 | 2023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條 | 預裁決 | 2021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一條 | 貨物放行 | 2021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三條 |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 2023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四條 | 風險管理 | 2023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五條 | 快運貨物 | 一、快運貨物程序的範圍: | |
(四)快運貨物的儘快放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6小時內放行 | 2023年12月31日 | ||
第四章第十六條 | 後續稽查 |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