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四章 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附件一 執行承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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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四章 附件一 執行承諾的期限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四章 附件一
執行承諾的期限

就本附件而言,年數,例如「5年」,指自本協定生效起的規定的年數內,應當開始全面實施條款的各項規定;最終日期,例如「2022年2月28日」,指應當開始全面履行具體承諾的期限的截止日期。

註:如下文列出的某條款沒有涉及具體款項,該條的所有規定應當遵循規定的實施期限。

文萊達魯薩蘭國
第四章第十三條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2022年2月28日
第四章第十八條 複議和申訴 2023年3月31日
柬埔寨
第四章第九條 抵達前處理 5年
第四章第十一條 貨物放行
二、貨物放行的期限(儘可能在貨物抵達和提交必要信息後48小時內放行) 5年
六、易腐貨物的放行(儘可能在6小時內放行) 5年
八、易腐貨物的儲存設施和程序 5年
第四章第十二條 信息技術的應用
二、使用信息技術,包括在貨物運抵前提交數據,以及用於風險管理的電子或自動化系統 5年
四、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的法律等效性 5年
五、國際標準或方法 5年
六、在國際層面與其他締約方的合作,以提升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 5年
第四章第十三條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5年
第四章第十五條 快運貨物
一、快運貨物程序的範圍,包括:
(一)抵達前處理 5年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5年
(三)單證要求的最小化 5年
(四)快運貨物的儘快放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6小時內放行 5年
(五)在快運貨物的重量和海關估價方面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待遇 5年
第四章第十九條 海關合作 5年
中國
第四章第四條 一致性 5年
印度尼西亞
第四章第十條 預裁決 2022年2月28日
第四章第十四條 風險管理 2022年2月28日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第四章第十條 預裁決
二、申請人的法人代表或登記 3年
三、作出預裁決的程序 3年
七、預裁決的有效期 5年
八、通知申請人撤銷、修改或廢止預裁決的理由 5年
九、具有追溯效力的預裁決的撤銷、修改或廢止 5年
十、預裁決應當具有約束力 5年
十一、預裁決程序的公布 3年
十二、預裁決信息的公布 3年
第四章第十一條 貨物放行
一、簡化的海關程序的採用或維持 3年
二、貨物放行的期限(儘可能在貨物抵達和提交必要信息後48小時內放行) 3年
三、為進一步檢驗挑選貨物3年
四、在關稅、國內稅、規費及費用最終確定之前的貨物放行 3年
五、檢查、扣留、扣押或沒收貨物的權利 3年
六、易腐貨物的放行(儘可能在6小時內放行) 5年
七、易腐貨物在安排任何檢驗時的優先權 3年
八、易腐貨物的儲存設施和程序5年
第四章第十二條 信息技術的應用
二、使用信息技術,包括在貨物運抵前提交數據,以及用於風險管理的電子或自動化系統 3年
三、使貿易管理文件的電子版可公開獲得 3年
四、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的法律等效性 5年
五、國際標準或方法 5年
六、在國際層面與其他締約方的合作,以提升對以電子方式提交的貿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 5年
第四章第十三條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5年
第四章第十四條 風險管理
一、採用或維持風險管理制度 3年
第四章第十五條 快運貨物
一、快運貨物程序的範圍,包括:
(一)抵達前處理 3年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5年
(三)單證要求的最小化 5年
(四)快運貨物的儘快放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6小時內放行 5年
(五)在快運貨物的重量和海關估價方面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待遇 5年
(六)免於徵收關稅和國內稅的微量貨值或應納稅額的規定 5年
二、檢驗、扣留、扣押、沒收或拒絕貨物入境,或進行後續稽查的權利;要求提交補充信息和滿足非自動許可要求的權利 5年
馬來西亞
第四章第十五條 快運貨物 2022年2月28日
緬甸
第四章第四條 一致性 5年
第四章第五條 透明度 5年
第四章第六條 諮詢點 2年
第四章第七條 海關程序 5年
第四章第九條 抵達前處理 5年
第四章第十條 預裁決
一、預裁決的作出和預裁決的類型(與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二、申請人的法人代表或登記(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三、作出預裁決的程序(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四、作出預裁決的時間表(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五、將拒絕作出預裁決的決定通知申請人(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六、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補充信息,拒絕預裁決申請(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七、預裁決的有效期(與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和估價規則)
八、通知申請人撤銷、修改或廢止預裁決的理由(與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相關) 5年
(歸類、原產地規則及估價規則)
九、具有追溯效力的預裁決的撤銷、修改或廢止(與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相關) 5年
(歸類、原產地規則及估價規則)
十、預裁決應當具有約束力(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十一、預裁決程序的公布(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十二、預裁決信息的公布(與第一款第(二)項相關) 5年
(原產地規則)
第四章第十一條 貨物放行
二、貨物放行的期限(儘可能在貨物抵達和提交必要信息後48小時內放行) 5年
三、為進一步檢驗挑選貨物 5年
四、在關稅、國內稅、規費及費用最終確定之前的貨物放行 5年
六、易腐貨物的放行(儘可能在6小時內放行) 5年
第四章第十二條 信息技術的應用 5年
第四章第十三條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5年
第四章第十四條 風險管理
二、風險管理的設計和實施 5年
三、對高風險貨物的集中海關監管和對低風險貨物的快速放行。作為風險管理的一部分,隨機挑選貨物。 5年
第四章第十五條 快運貨物
一、快運貨物程序的範圍,包括:
(一)抵達前處理 5年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5年
(三)單證要求的最小化 5年
(四)快運貨物的儘快放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6小時內放行 5年
(五)在快運貨物的重量和海關估價方面適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中的待遇 5年
(六)免於徵收關稅和國內稅的微量貨值或應納稅額的規定 5年
第四章第十六條 後續稽查
二、後續稽查當事人或貨物的挑選 5年
三、後續稽查中獲得的信息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5年
四、在實施風險管理中使用後續稽查結論 5年
第四章第十七條 放行時間研究 5年
第四章第十九條 海關合作 5年
第四章第二十條 磋商和聯絡點 5年
越南
第四章第九條 抵達前處理 2023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條 預裁決 2021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一條 貨物放行 2021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三條 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2023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四條 風險管理 2023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五條 快運貨物 一、快運貨物程序的範圍:
(四)快運貨物的儘快放行,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6小時內放行 2023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六條 後續稽查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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