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约国对德停战协定
协约国对德停战协定 1918年11月11日于康边森林 |
1918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年,德国和其盟国分别与协约国达成停战协定的日期如下: |
联军总司令福煦元帅在海军上将海军大臣魏米斯的协助下,代表协约和参战国为一方;外交大臣兼德国代表团团长埃尔兹贝尔格,特命全权公使封·奥本道尔夫伯爵,陆军少将封·温特尔菲尔德,海军上校范西洛夫,持全权证书井在德国首相的同意下为另一方;
缔结停战协定,条件如下:
对德国停战条件
[编辑]一、在西方战线上
[编辑](一)在停战协定签字以后六小时,须停止陆空战事。
(二)立即从下列被占领的国家撤退: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以及阿尔萨斯一洛林。撤退须自停战协定签字之日起十五天的期限内完成。德国军队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从规定的领土上撤退,将被视为战俘。整个协约国和美国军队对这些国家的占领将在撤退后进行。撤退和占领的所有动作应按签订停战协定时所制定的附件一的规定进行。
(三)上述国家的居民(包括人质、刑事被告或已决犯)的遣返应立即开始并在十五天的期限内完成。
(四)德国军队须放弃下列完好无损的战争物资:
五千门大炮(二千五百门重炮和二千五百门野战炮);
二万五千枝机枪;
三千门迫击炮;
一千七百架驱逐机和轰炸机(主要是所有“D”字7号飞机和所有夜间轰炸机)。
上述物资应按签订停战协定时所制定的附件一所规定的详细条件就地向协约国和美国军队移交。
(五)德国军队须从莱因河左岸的国家撤退。莱因河左岸的国家将由在协约国和美国占领部队监督下的地方当局来管理。
协约国和美国部队应通过掌握莱因河各主要通过点(美因兹,科布伦次,科隆)连同各该点上右岸周围三十公里的桥头堡的驻军以及同样掌握该区战略据点的驻军以保证占领,在莱因河右岸,在河流以及桥头堡和河流平行的划线之间,从荷兰边境直到瑞士边境距离各为十公里,应保留为中立区。
敌人从莱因河沿岸地区(左岸和右岸)的撤退须在下一个十六天的期限内,即停战协定签字后的第三十一天完成。撤退或占领的所有动作应按签订停战协定时所制定的附件一的规定进行。
(六)在敌人撤出的领土内,任何居民的撤退应予禁止;对居民人身和财产不得有任何损害。任何人不得因为停战协定签字以前参加战争措施而被控告为犯罪行为。不得进行任何毁坏。
任何性质的军事设备须完整地予以移交;在规定的撤退期间内未曾带走的军事给养、粮食、军火装备也同样办理,在规定的撤退期间内不得运走。居民的任何性质的粮食储存、牲畜等应留在原地不动。
不得采取任何一般措施或官方命令以减低工业设备的价值或削减人员。
(七)任何性质的交通工具和道路,如铁路、航路、公路、桥梁、电报机、电话,不得作为毁坏的对象。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军民人员应维持在原地不动。应向盟国交出:五千台完整的机车和十五万辆行驶良好幷备有零件和必要配件的车厢,移交应按附件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全部移交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一天。此外,须在三十六天的期限内交出五千辆完好无损的卡车。
阿尔萨斯一洛林的铁路连同该铁路网所使用的全部人员和物资应在三十一天的期限内进行移交。此外,莱因河左岸国家进行经营而必需的物资应留原地不动。关于煤和保养材料、铁路、信号设备和工场的物资应留原地不动。关于莱因河左岸国家的交通通讯网经营所需的供应物资应由德国负责维持。从盟国手中夺走的所有驳船应归还给他们。上述措施的细节由附件一规定。
(八)德国司令部须在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指明德国军队要撤出的领土上的敷设的所有定时地雷或爆炸物,并设法便利其找寻和销毁。它也应指明可能经过安置的有害部署(如对泉、井放毒或污秽等)。否则,所有这一切将受报复的制裁。
(九)在所有被占领的领土内,除对保有权利的人进行补偿外,协约国军队和美国军队得行使征用权。 莱因河沿岸地区(不包括阿尔萨斯一洛林)的占领军队的给养由德国政府负担。
(十)在将要规定的详细条件下,所有协约国军队和美国的战俘包括刑事被告和已决犯应立即进行遣返,但这种遣返不是相互的。协约国和美国得按照它们认为适宜的办法对他们进行安置。这一条件将废止以前关于交换战俘的公约,包括正在进行批准的1918年7月的公约。然而,在荷兰和瑞士被拘禁的德国战俘的遣返应按以前的办法继续进行。德国战俘的遣返应在缔结初步和约时解决。
(十一)凡留在德国军队撤出的领土内的而不能撤退的病员和伤员应由留在原地拜带有必需物资的德国人员护理。
二、关于德国东部边界的规定
[编辑](十二)凡是目前仍停留在战前属于奥匈帝国、罗马尼亚、土耳其领土内的所有德国军队须立即返回1914年8月1日的德国疆界以内。一俟盟军认为时机成熟时,并考虑到战前属于俄国领土的内部情况,目前停留在该领土的所有德国军队也应返回如上所述的德国疆界以内。
(十三)在俄国领土内(在1914年8月1日的范园内)的德国军队的撤退和所有德国教官、俘虏和密探、居民和官兵的召回应立即进行。
(十四)德国军队须立即停止在罗马尼亚和在俄国内(在1914年8月1日的范围内)的任何征用、扣留或旨在向德国提供资源的强制措施。
(十五)放弃布加勒斯特和布列斯特一里托夫斯克和约和补充条约。
(十六)协约国可以自由从但泽或维斯杜拉河进入东方战线上由德军撤出的领土,以便向居民供应物资或旨在维持秩序。
三、在东非洲内
[编辑](十七)所有在东非洲作战的德国军队须在协约国规定的期限内撤退。
四、一般条款
[编辑](十八)所有属于协约或参战国而非第三条所列举国家的被拘禁的居民,包括人质、刑事被告或已决犯应在最多一个月的期限内并在规定的详细条件下予以遣返。但这种遣返不是相互的。
(十九)财政条款:
在协约国和美国方面保留今后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和主张下,赔偿损失。
在停战期间,敌人不得移动足以对协约国作为支付战争赔偿担保品的有价证券。
立即归还比利时国家银行的库存,而一般地应立即移交有关被占领国的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所有文件、硬币、有价物(动产和纸币及其印刷机)。
德国军队拿走的俄国和罗马尼亚黄金应予归还并向它们移交。该黄金在签订和约以前由协约国负责保管。
五、海军条款
[编辑] (二十)立即停止海上一切战事并对德国军舰的位置和动态给予明确说明。
通知中立国应给予协约和参战国的舰队和商船在所有领水内以航行自由,而不得提出中立问题予以拒绝。
(二十一)处在德国掌握下的协约和参战国的舰队和商船的所有战俘应予交还,但这种交还不是相互的。
(二十二)在盟国和美国指定的海港内,须把现存的所有潜水艇(包括潜水巡洋舰和所有布雷艇),连同全付军备和装备一起,向协约国和美国移交。凡是不能航行的潜水艇上的人员和物资应被解除,井且由协约国和美国对他们进行监视。凡是准备出海的潜水艇,一俟接到命令它们驶到指定移交港口的电报后,应准备离开德国港口幷且其余潜水艇应尽速追随于后。本条的规定应在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四天内完成。
(二十三)由协约国和美国指定的水面航行的军舰应立即被解除武装,然后应被关闭在中立国的港口内,或者,如果没有中立港口时,则被关闭在由协约国和美国指定的协约国港口内。这些军舰应处于协约国和美国的监视之下,仅看守的分遣队留在军舰上。协约国指定的军舰:
六艘战斗巡洋舰;
十艘战斗舰;
八艘轻型巡洋舰(其中包括二艘布雷艇);
五十艘最新型驱逐舰。
所有其他水面航行的军舰(包括河上航行的)应在协约国和美国指定的德国海军基地上聚集和完全解除武装,并置于协约国和美国的监视之下。所有辅助军舰的军备应卸运至岸上。所有被指定关闭的军舰须在停战协定签订以后的七天离开德国港口。关于起航的指示应由无线电报发出。
(二十四)协约国和美国拥有在德国领水以外扫除所有布雷区和破除德国所置的障碍物的权利,其位置须向它们指明。
(二十五)协约和参战国的舰队和商船可以自由出入波罗的海,并应得到保证来占领在从卡特加特海峡到波罗的海范围以内的所有德国控制的要塞、工事、炮台和防御工事,扫除和销毁所有在德国领水以内和以外的鱼雷和障碍物,其确切的范园和位置应由德国提供,而不得提出中立问题予以拒绝。
(二十六)应维持协约和参战国在目前情况下的封锁,在海上发现的德国商船仍应为捕获的对象。在停战期间,在公认必要的限度内,协约国和美国可以考虑对德国进行供应。
(二十七)所有空军应聚集在协约国和美国所指定的德国基地上并固定不动。
(二十八)德国在撤出比利时海岸和港口时须就地弁完整地放弃所有的港口物资和河航物资,所有商船、拖船、驳船,所有海上航空的器械、物资和供应品,所有任何性质的武器、器械和供应品。
(二十九)德国须从黑海所有港口撤退并向协约国和美国移交德国在黑海扣留的所有俄国军舰;释放所有被扣留的中立国商船,移交所有在这些港口上所扣留的所有军事和其他物资,并放弃第二十八款所列举的德国物资。
(三十)须在协约国和美国指定的港口内,交还目前尚由德国掌握的协约和参战国的所有商船,但这种交还不是相互的。
(三十一)在撤退、移交和归还以前,禁止对船只和物资进行任何破坏。
(三十二)德国政府应正式通知所有中立国政府,而特别应通知挪威、瑞典、丹麦和荷兰政府:所有由德国政府,德国私人企业或由所确定的特许而强加于它们商船向协约和参战国进行交易的限制,不论作为造船物资的出口与否,将立即废除。
(三十三)悬有任一中立国国旗的任何种类的德国商船的移交,不得在签订停战协定以后进行。
六、停战协定的期限
[编辑] (三十四)停战协定的期限定为三十六天,但可以延长。在此期限内,如果停战协定的条款未被执行,缔约一方可以提出废除本协定,但须在四十八小时以前发出通知书。双方议定,第三和第十八款的执行不得因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充分执行而引起停战协定的废除,但对执行怀有恶意的情况除外。
为保证本条约在良好条件下的执行,应采用国际常设停战委员会的原则。该委员会在协约国军队的陆军和海军总司令的统率下进行工作。
本停战协定于1918年11月11日5时(法国时间)签订。
F.福煦 | 埃尔兹贝尔格 | |
R.E.魏米斯 | 温特尔菲尔德 | |
奥本道尔夫 | ||
范西洛夫 |
补充条件
[编辑] 协约国代表声明,由于新的情况,认为有必要把下列的条件补充到停战协定的条款当中:
如果德国船舶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移交时,协约国和美国政府有权占领赫尔果兰湾以保证移交的进行。
R.E.魏米斯
F.福煦
德国代表声明,他们将把该项声明通知德国首相,并建议他接受该项声明,同时附带说明协约国方面提出该项要求的理由。
埃尔兹贝尔格
温特尔菲尔德
奥本道尔夫
范西洛夫
附件一
[编辑] 一、从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等被占领国家以及阿尔萨斯一洛林的撤退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详略)
二、莱因河沿岸地区的撤退也应分若干阶段进行。
(详略)
三、关于德国军队对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战争物资的移交:
该项战争物资应按下列条件进行移交:头一半部分应在第十天以前移交;后一牛部分应在第二十天以前移交。该项物资应由德军各作战单位在常设停战委员会所确定的比例下向协约国军队和美国军队各方移交。
附件二
[编辑]关于交通机关(如铁路、航路、公路、河港、海港、电报机和电话)的条件:
一、所有位于莱因河划定范围以内或在该河右岸由协约国军队所占领的桥头堡以内的交通机关应置于盟军总司令完全管辖之下。他有权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该交通机关的占领和经营。关于交通机关的所有文件应备妥向他移交。
二、在德国军队撤出的一切领土的交通机关内,目前维持和经营交通所使用的一切物资和军民人员应全部予以留用。
在整个停战期间,为维持和经营莱因河左岸国家的交通所需要的补充物资应由德国政府供应。
三、人员:
凡为交通机关服务的法国和比利时人员,不论他们被拘禁与否,应在停战协定签字后的十五天以内移交给法国和比利时军队。
凡属于阿尔萨斯一洛林铁路所经营的交通网的人员应予留用或留在原岗位以保证交通网的经营。
协约国军队总司令有权对交通机关人员作任何他认为合适的调动和更换。
四、物资:
(一)车辆:凡向协约国移交的处于目前战线和三号线之间地区以内但不包括阿尔萨斯一洛林在内的车辆数目至少为五千辆机车,十五万辆车厢,该项移交须在停战协定第七款规定的期限内和在国际常设停战委员会所制定的详细条件下进行。
所有该项物资在保养和行驶方面应是完善的并备有零件或常用配件。在协约国军队铁路网任何点上,该项物资应连同其固有人员或其他人员一起使用。
凡阿尔萨斯一洛林铁路经营的铁路网所使用的物资应维持原状或在原地由法国军队支配。
凡在莱因河左岸领土和另一岸桥头堡以内的物资应在原地留下,使这些领土的铁路得以正常经营。
(二)铁路、信号和工场物资:
信号物资、在工场预先提取的工作母机和工具,法国和比利时铁路的库存品应按国际常设停战委员会所制定的详细条件移交。并应向协约国军队提供铁路物资、铁轨、小型物资、器械、桥梁物资和为了恢复在目前战线以外遭受破坏的路线所需要的木料。
(三)燃料和保养用物资:
在停战期间,德国将负责把燃料和保养用物资交到莱因河左岸各地内正常经营使用的仓库。
五、电讯和电话:
所有电报和电话的线路,所有固定的无线电报站连同所有军民人员和所有物资包括莱因河左岸所有供应物资在内应移交给协约国军队。
在停战期间,凡是为了保养交通网所必需的补充供应物资应由德国政府随时根据需要提供。
协约国军队总司令将要对电讯和电话网进行军事占领,确保对该通讯网的指挥井且对人员可以作他认为适宜的替换和调动。
他将以他认为对该通讯网的经营和保养不需要的军事人员送还给德军。
德国电讯和电话网的所有图表应移交给协约国军队总司令。
德国代表声明,他们将把该项声明通知德国首相,并建议他接受该项声明,同时附带说明协约国方面提出该项要求的理由。
埃尔兹贝尔格(签字)
温特尔菲尔德(签字)
奥本道尔夫(签字)
范西洛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