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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約國對德停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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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約國對德停戰協定
1918年11月11日於康邊森林
本作品收錄於《國際條約集(1917-1923)

  1918年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年,德國和其盟國分別與協約國達成停戰協定的日期如下:
  對保加利亞停戰協定    1918年9月29日
  對土耳其停戰協定     1918年10月30日
  對奧匈的停戰議定書    1918年11月3日
  對德停戰協定       1918年11月11日
  本集選入了對奧匈和對德兩個停戰文件。
  自1918年9月起,德國已開始醞釀停戰,德國的盟國分別陸續先於德國接受了停戰,加以德國內部掀起資產階級革命,德國就決定派停戰談判代表團於1918年11月7日抵達康邊森林,在法國元帥福煦所乘的列車上進行談判,直至是年11月11日停戰協定才簽字。
  對德停戰協定簽字以後,曾經五次補充如下:
  1918年12月13日在特利夫斯(Trèves)簽訂的對德延長停戰期的補充協定(延長停戰期一個月,直至1919年1月17日上午5時止);
  1918年12月13日在特利夫斯簽訂的財政條款;
  1919年1月16日在特利夫斯簽訂的對德延長停戰期的補充協定(再延長停戰期一個月,直至1919年2月17日止);
  1919年2月16日在特利夫斯簽訂的對德延長停戰期的補充協定(包括停止對波作戰和繼續延長停戰期,不規定屆滿的日期兩項);
  1919年4月4日在斯巴(Spa)簽訂的議定書(關於協約國軍隊在但澤過境提供新的路綫)。
  以上五個對德停戰協定的補充文件全文可參考日本外務省編條約彙纂3卷1部957-985頁。
  必須指出,西方國家對於蘇俄為了退出帝國主義戰爭與德國簽訂的布列斯特一里托夫斯克條約恨如刺骨,停戰協定第十五條款規定德國須放棄這個條約,實際上蘇俄在這個停戰協定簽訂以後兩天,就宣告廢除這個條約(見以上布列斯特一里托夫斯克條約的編者注)。
  又停戰協定第十二條款規定德軍須立即從奧匈、羅馬尼亞和土耳其撤退,而對前屬俄國的領土卻作了不同的規定,這就充分暴露西方國家企圖利用德軍進行反蘇的陰謀。——編者

(譯自英國國家文件111冊613-624頁法文本)

  聯軍總司令福煦元帥在海軍上將海軍大臣魏米斯的協助下,代表協約和參戰國為一方;外交大臣兼德國代表團團長埃爾茲貝爾格,特命全權公使封·奧本道爾夫伯爵,陸軍少將封·溫特爾菲爾德,海軍上校范西洛夫,持全權証書井在德國首相的同意下為另一方;
  締結停戰協定,條件如下:

對德國停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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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西方戰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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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停戰協定簽字以後六小時,須停止陸空戰事。

  (二)立即從下列被占領的國家撤退:比利時、法國、盧森堡以及阿爾薩斯一洛林。撤退須自停戰協定簽字之日起十五天的期限內完成。德國軍隊如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從規定的領土上撤退,將被視為戰俘。整個協約國和美國軍隊對這些國家的占領將在撤退後進行。撤退和占領的所有動作應按簽訂停戰協定時所制定的附件一的規定進行。

  (三)上述國家的居民(包括人質、刑事被告或已決犯)的遣返應立即開始並在十五天的期限內完成。

  (四)德國軍隊須放棄下列完好無損的戰爭物資:   五千門大炮(二千五百門重炮和二千五百門野戰炮);
  二萬五千枝機槍;
  三千門迫擊炮;
  一千七百架驅逐機和轟炸機(主要是所有「D」字7號飛機和所有夜間轟炸機)。
  上述物資應按簽訂停戰協定時所制定的附件一所規定的詳細條件就地向協約國和美國軍隊移交。

  (五)德國軍隊須從萊因河左岸的國家撤退。萊因河左岸的國家將由在協約國和美國占領部隊監督下的地方當局來管理。
  協約國和美國部隊應通過掌握萊因河各主要通過點(美因茲,科布倫次,科隆)連同各該點上右岸周圍三十公里的橋頭堡的駐軍以及同樣掌握該區戰略據點的駐軍以保証占領,在萊因河右岸,在河流以及橋頭堡和河流平行的劃綫之間,從荷蘭邊境直到瑞士邊境距離各為十公里,應保留為中立區。
  敵人從萊因河沿岸地區(左岸和右岸)的撤退須在下一個十六天的期限內,即停戰協定簽字後的第三十一天完成。撤退或占領的所有動作應按簽訂停戰協定時所制定的附件一的規定進行。

  (六)在敵人撤出的領土內,任何居民的撤退應予禁止;對居民人身和財產不得有任何損害。任何人不得因為停戰協定簽字以前參加戰爭措施而被控告為犯罪行為。不得進行任何毀壞。
  任何性質的軍事設備須完整地予以移交;在規定的撤退期間內未曾帶走的軍事給養、糧食、軍火裝備也同樣辦理,在規定的撤退期間內不得運走。居民的任何性質的糧食儲存、牲畜等應留在原地不動。
  不得採取任何一般措施或官方命令以減低工業設備的價值或削減人員。

  (七)任何性質的交通工具和道路,如鉄路、航路、公路、橋梁、電報機、電話,不得作為毀壞的對象。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軍民人員應維持在原地不動。應向盟國交出:五千台完整的機車和十五萬輛行駛良好幷備有零件和必要配件的車廂,移交應按附件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而全部移交期限不得超過三十一天。此外,須在三十六天的期限內交出五千輛完好無損的卡車。
  阿爾薩斯一洛林的鉄路連同該鉄路網所使用的全部人員和物資應在三十一天的期限內進行移交。此外,萊因河左岸國家進行經營而必需的物資應留原地不動。關於煤和保養材料、鉄路、信號設備和工場的物資應留原地不動。關於萊因河左岸國家的交通通訊網經營所需的供應物資應由德國負責維持。從盟國手中奪走的所有駁船應歸還給他們。上述措施的細節由附件一規定。

  (八)德國司令部須在停戰協定簽字後的四十八小時以內指明德國軍隊要撤出的領土上的敷設的所有定時地雷或爆炸物,並設法便利其找尋和銷毀。它也應指明可能經過安置的有害部署(如對泉、井放毒或污穢等)。否則,所有這一切將受報復的制裁。

  (九)在所有被占領的領土內,除對保有權利的人進行補償外,協約國軍隊和美國軍隊得行使徵用權。 萊因河沿岸地區(不包括阿爾薩斯一洛林)的占領軍隊的給養由德國政府負擔。

  (十)在將要規定的詳細條件下,所有協約國軍隊和美國的戰俘包括刑事被告和已決犯應立即進行遣返,但這種遣返不是相互的。協約國和美國得按照它們認為適宜的辦法對他們進行安置。這一條件將廢止以前關於交換戰俘的公約,包括正在進行批准的1918年7月的公約。然而,在荷蘭和瑞士被拘禁的德國戰俘的遣返應按以前的辦法繼續進行。德國戰俘的遣返應在締結初步和約時解決。

  (十一)凡留在德國軍隊撤出的領土內的而不能撤退的病員和傷員應由留在原地拜帶有必需物資的德國人員護理。

二、關於德國東部邊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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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凡是目前仍停留在戰前屬於奧匈帝國、羅馬尼亞、土耳其領土內的所有德國軍隊須立即返回1914年8月1日的德國疆界以內。一俟盟軍認為時機成熟時,並考慮到戰前屬於俄國領土的內部情況,目前停留在該領土的所有德國軍隊也應返回如上所述的德國疆界以內。

  (十三)在俄國領土內(在1914年8月1日的范園內)的德國軍隊的撤退和所有德國教官、俘虜和密探、居民和官兵的召回應立即進行。

  (十四)德國軍隊須立即停止在羅馬尼亞和在俄國內(在1914年8月1日的范圍內)的任何徵用、扣留或旨在向德國提供資源的強制措施。

  (十五)放棄布加勒斯特和布列斯特一里托夫斯克和約和補充條約。

  (十六)協約國可以自由從但澤或維斯杜拉河進入東方戰綫上由德軍撤出的領土,以便向居民供應物資或旨在維持秩序。

三、在東非洲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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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所有在東非洲作戰的德國軍隊須在協約國規定的期限內撤退。

四、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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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所有屬於協約或參戰國而非第三條所列舉國家的被拘禁的居民,包括人質、刑事被告或已決犯應在最多一個月的期限內並在規定的詳細條件下予以遣返。但這種遣返不是相互的。

  (十九)財政條款:
  在協約國和美國方面保留今後提出的任何權利要求和主張下,賠償損失。
  在停戰期間,敵人不得移動足以對協約國作為支付戰爭賠償擔保品的有價証券。
  立即歸還比利時國家銀行的庫存,而一般地應立即移交有關被占領國的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所有文件、硬幣、有價物(動產和紙幣及其印刷機)。
  德國軍隊拿走的俄國和羅馬尼亞黃金應予歸還並向它們移交。該黃金在簽訂和約以前由協約國負責保管。

五、海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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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立即停止海上一切戰事並對德國軍艦的位置和動態給予明確說明。
  通知中立國應給予協約和參戰國的艦隊和商船在所有領水內以航行自由,而不得提出中立問題予以拒絕。

  (二十一)處在德國掌握下的協約和參戰國的艦隊和商船的所有戰俘應予交還,但這種交還不是相互的。

  (二十二)在盟國和美國指定的海港內,須把現存的所有潛水艇(包括潛水巡洋艦和所有布雷艇),連同全付軍備和裝備一起,向協約國和美國移交。凡是不能航行的潛水艇上的人員和物資應被解除,井且由協約國和美國對他們進行監視。凡是準備出海的潛水艇,一俟接到命令它們駛到指定移交港口的電報後,應準備離開德國港口幷且其餘潛水艇應儘速追隨於後。本條的規定應在停戰協定簽字後的十四天內完成。

  (二十三)由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水面航行的軍艦應立即被解除武裝,然後應被關閉在中立國的港口內,或者,如果沒有中立港口時,則被關閉在由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協約國港口內。這些軍艦應處於協約國和美國的監視之下,僅看守的分遣隊留在軍艦上。協約國指定的軍艦:
  六艘戰鬥巡洋艦;
  十艘戰鬥艦;
  八艘輕型巡洋艦(其中包括二艘布雷艇);
  五十艘最新型驅逐艦。
  所有其他水面航行的軍艦(包括河上航行的)應在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德國海軍基地上聚集和完全解除武裝,並置於協約國和美國的監視之下。所有輔助軍艦的軍備應卸運至岸上。所有被指定關閉的軍艦須在停戰協定簽訂以後的七天離開德國港口。關於起航的指示應由無綫電報發出。

  (二十四)協約國和美國擁有在德國領水以外掃除所有布雷區和破除德國所置的障礙物的權利,其位置須向它們指明。

  (二十五)協約和參戰國的艦隊和商船可以自由出入波羅的海,並應得到保証來占領在從卡特加特海峽到波羅的海范圍以內的所有德國控制的要塞、工事、炮台和防禦工事,掃除和銷毀所有在德國領水以內和以外的魚雷和障礙物,其確切的范園和位置應由德國提供,而不得提出中立問題予以拒絕。

  (二十六)應維持協約和參戰國在目前情況下的封鎖,在海上發現的德國商船仍應為捕獲的對象。在停戰期間,在公認必要的限度內,協約國和美國可以考慮對德國進行供應。

  (二十七)所有空軍應聚集在協約國和美國所指定的德國基地上並固定不動。

  (二十八)德國在撤出比利時海岸和港口時須就地弁完整地放棄所有的港口物資和河航物資,所有商船、拖船、駁船,所有海上航空的器械、物資和供應品,所有任何性質的武器、器械和供應品。

  (二十九)德國須從黑海所有港口撤退並向協約國和美國移交德國在黑海扣留的所有俄國軍艦;釋放所有被扣留的中立國商船,移交所有在這些港口上所扣留的所有軍事和其他物資,並放棄第二十八款所列舉的德國物資。

  (三十)須在協約國和美國指定的港口內,交還目前尚由德國掌握的協約和參戰國的所有商船,但這種交還不是相互的。

  (三十一)在撤退、移交和歸還以前,禁止對船隻和物資進行任何破壞。

  (三十二)德國政府應正式通知所有中立國政府,而特別應通知挪威、瑞典、丹麥和荷蘭政府:所有由德國政府,德國私人企業或由所確定的特許而強加於它們商船向協約和參戰國進行交易的限制,不論作為造船物資的出口與否,將立即廢除。

  (三十三)懸有任一中立國國旗的任何種類的德國商船的移交,不得在簽訂停戰協定以後進行。

六、停戰協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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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停戰協定的期限定為三十六天,但可以延長。在此期限內,如果停戰協定的條款未被執行,締約一方可以提出廢除本協定,但須在四十八小時以前發出通知書。雙方議定,第三和第十八款的執行不得因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充分執行而引起停戰協定的廢除,但對執行懷有惡意的情況除外。
  為保証本條約在良好條件下的執行,應採用國際常設停戰委員會的原則。該委員會在協約國軍隊的陸軍和海軍總司令的統率下進行工作。
  本停戰協定於1918年11月11日5時(法國時間)簽訂。

  F.福煦   埃爾茲貝爾格
  R.E.魏米斯   溫特爾菲爾德
  奧本道爾夫
  范西洛夫

補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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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約國代表聲明,由於新的情況,認為有必要把下列的條件補充到停戰協定的條款當中:
  如果德國船舶不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移交時,協約國和美國政府有權占領赫爾果蘭灣以保証移交的進行。

R.E.魏米斯

F.福煦

  德國代表聲明,他們將把該項聲明通知德國首相,並建議他接受該項聲明,同時附帶說明協約國方面提出該項要求的理由。

埃爾茲貝爾格

溫特爾菲爾德

奧本道爾夫

范西洛夫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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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從比利時、法國、盧森堡等被占領國家以及阿爾薩斯一洛林的撤退應分三個階段進行。
  (詳略)
  二、萊因河沿岸地區的撤退也應分若干階段進行。
  (詳略)
  三、關於德國軍隊對停戰協定所規定的戰爭物資的移交:
  該項戰爭物資應按下列條件進行移交:頭一半部分應在第十天以前移交;後一牛部分應在第二十天以前移交。該項物資應由德軍各作戰單位在常設停戰委員會所確定的比例下向協約國軍隊和美國軍隊各方移交。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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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交通機關(如鉄路、航路、公路、河港、海港、電報機和電話)的條件:

  一、所有位於萊因河劃定范圍以內或在該河右岸由協約國軍隊所占領的橋頭堡以內的交通機關應置於盟軍總司令完全管轄之下。他有權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以保証該交通機關的占領和經營。關於交通機關的所有文件應備妥向他移交。

  二、在德國軍隊撤出的一切領土的交通機關內,目前維持和經營交通所使用的一切物資和軍民人員應全部予以留用。
  在整個停戰期間,為維持和經營萊因河左岸國家的交通所需要的補充物資應由德國政府供應。

  三、人員:
  凡為交通機關服務的法國和比利時人員,不論他們被拘禁與否,應在停戰協定簽字後的十五天以內移交給法國和比利時軍隊。
  凡屬於阿爾薩斯一洛林鉄路所經營的交通網的人員應予留用或留在原崗位以保証交通網的經營。
  協約國軍隊總司令有權對交通機關人員作任何他認為合適的調動和更換。

  四、物資:
  (一)車輛:凡向協約國移交的處於目前戰綫和三號綫之間地區以內但不包括阿爾薩斯一洛林在內的車輛數目至少為五千輛機車,十五萬輛車廂,該項移交須在停戰協定第七款規定的期限內和在國際常設停戰委員會所制定的詳細條件下進行。
  所有該項物資在保養和行駛方面應是完善的並備有零件或常用配件。在協約國軍隊鉄路網任何點上,該項物資應連同其固有人員或其他人員一起使用。
  凡阿爾薩斯一洛林鉄路經營的鉄路網所使用的物資應維持原狀或在原地由法國軍隊支配。
  凡在萊因河左岸領土和另一岸橋頭堡以內的物資應在原地留下,使這些領土的鉄路得以正常經營。
  (二)鉄路、信號和工場物資:
  信號物資、在工場預先提取的工作母機和工具,法國和比利時鉄路的庫存品應按國際常設停戰委員會所制定的詳細條件移交。並應向協約國軍隊提供鉄路物資、鉄軌、小型物資、器械、橋梁物資和為了恢復在目前戰綫以外遭受破壞的路綫所需要的木料。
  (三)燃料和保養用物資:
  在停戰期間,德國將負責把燃料和保養用物資交到萊因河左岸各地內正常經營使用的倉庫。

  五、電訊和電話:
  所有電報和電話的綫路,所有固定的無綫電報站連同所有軍民人員和所有物資包括萊因河左岸所有供應物資在內應移交給協約國軍隊。
  在停戰期間,凡是為了保養交通網所必需的補充供應物資應由德國政府隨時根據需要提供。
  協約國軍隊總司令將要對電訊和電話網進行軍事占領,確保對該通訊網的指揮井且對人員可以作他認為適宜的替換和調動。
  他將以他認為對該通訊網的經營和保養不需要的軍事人員送還給德軍。
  德國電訊和電話網的所有圖表應移交給協約國軍隊總司令。
  德國代表聲明,他們將把該項聲明通知德國首相,並建議他接受該項聲明,同時附帶說明協約國方面提出該項要求的理由。

埃爾茲貝爾格(簽字)

溫特爾菲爾德(簽字)

奧本道爾夫(簽字)

范西洛夫(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