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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第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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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战俘及坟墓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七部 制裁
第八部 赔偿

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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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约及参战各国公诉前德皇霍恩索伦皇朝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约尊严之滔天罪行。
  组织一特别法庭以审判此被告,予之以辩护权所必要之保障。该法庭以法官五人组成之,下列各国即美英法意与日本各派一人。
  特别法庭应根据国际政策最高尚之原则为标准,进行审判,以期国际事务上之神圣义务及国际道德上之效力获得尊重之保证。该法庭有权决定该法庭认为应加之惩罚。
  协约及参战各国应向荷兰政府提出请求引渡前德皇,以便提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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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政府承认协约及参战各国有将被控为违犯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提交军事法庭之权,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法律规定之刑罚,在德国或其盟国领土内之法庭不论其诉讼手续或刑事追诉如何,此项条款亦得适用。
  德国政府应将所有被控为违犯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或举其姓名,或举其曾在德国官厅服务所得之官阶、职务或职业,一律交与协约及参战各国或其中之一国作此请求者。

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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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对于协约及参战国中之一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该国军事法庭。
  凡对于协约及参战国数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各关系国之军事人员所组织之军事法庭。
  每一案件中,被告得有权自行延聘律师。

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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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政府允诺供给不论任何性质之一切文件及情报。此项文件及情报之发表,为欲明悉犯罪行为与查出犯罪人,以及确实鉴别所负之责任认为必要者。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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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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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两岸四地以及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但1961年发表时,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国仍然足以认为有版权到发表95年以后,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权在原作地尚未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极容忍处理,不鼓励但也不反对增加与删改有关内容,除非基金会行动必须回答版权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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