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第七部
第二百二十七條
[編輯] 協約及參戰各國公訴前德皇霍恩索倫皇朝威廉二世侵害國際道德及條約尊嚴之滔天罪行。
組織一特別法庭以審判此被告,予之以辯護權所必要之保障。該法庭以法官五人組成之,下列各國即美英法意與日本各派一人。
特別法庭應根據國際政策最高尚之原則為標準,進行審判,以期國際事務上之神聖義務及國際道德上之效力獲得尊重之保証。該法庭有權決定該法庭認為應加之懲罰。
協約及參戰各國應向荷蘭政府提出請求引渡前德皇,以便提審。
第二百二十八條
[編輯] 德國政府承認協約及參戰各國有將被控為違犯戰爭法律與慣例之行為者提交軍事法庭之權,查明為有罪之人,應判以法律規定之刑罰,在德國或其盟國領土內之法庭不論其訴訟手續或刑事追訴如何,此項條款亦得適用。
德國政府應將所有被控為違犯戰爭法律與慣例之行為者,或舉其姓名,或舉其曾在德國官廳服務所得之官階、職務或職業,一律交與協約及參戰各國或其中之一國作此請求者。
第二百二十九條
[編輯] 凡對於協約及參戰國中之一國人民犯有刑事行為者,應提交該國軍事法庭。
凡對於協約及參戰國數國人民犯有刑事行為者,應提交各關係國之軍事人員所組織之軍事法庭。
每一案件中,被告得有權自行延聘律師。
第二百三十條
[編輯]德國政府允諾供給不論任何性質之一切文件及情報。此項文件及情報之發表,為欲明悉犯罪行為與查出犯罪人,以及確實鑒別所負之責任認為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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