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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共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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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共同宣言
主体89年6月15日
2000年6月15日于平壤直辖市
发布机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译者:Naenara
北南关系发展与和平繁荣宣言

根据全民族渴望祖国和平统一的崇高意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金正日国防委员长和大韩民国金大中总统于2000年6月13日至15日,在平壤举行了历史性的会晤和最高级会谈。

北南首脑认为,国家分裂以来首次举行的会晤和会谈,对增进相互理解,发展北南关系,实现和平统一具有深远的意义,并宣言如下:

一、北南双方达成协议,将国家的统一,要由其主人我们民族自己联合起来自主地加以解决。

二、北南双方认为,以实现国家的统一为目的的北方低层次联邦制方案和南方的联合制方案具有共同之处,同意今后按此方向,促进统一。

三、北南双方达成协议,在今年8·15之际,互派离散家属及亲戚访问团,解决非转向长期囚问题等,尽快解决人道主义问题。

四、北南双方达成协议,要通过经济合作平衡发展民族经济,在社会、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各个领域积极发展合作与交流,加深相互的信任。

五、北南双方达成协议,为了将上述协议事项尽快付诸实践,在近期内举行双方当局之间的对话。

金大中总统郑重邀请金正日国防委员长访问汉城,金正日国防委员长表明将在适宜的时期访问汉城。

2000年6月15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长 金正日
大韩民国总统 金大中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定实际管辖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北)属于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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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韩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下列作品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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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定实际管辖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北)属于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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