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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共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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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共同宣言
主體89年6月15日
2000年6月15日於平壤直轄市
發布機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大韓民國政府
譯者:Naenara
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宣言

根據全民族渴望祖國和平統一的崇高意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金正日國防委員長和大韓民國金大中總統於2000年6月13日至15日,在平壤舉行了歷史性的會晤和最高級會談。

北南首腦認為,國家分裂以來首次舉行的會晤和會談,對增進相互理解,發展北南關係,實現和平統一具有深遠的意義,並宣言如下:

一、北南雙方達成協議,將國家的統一,要由其主人我們民族自己聯合起來自主地加以解決。

二、北南雙方認為,以實現國家的統一為目的的北方低層次聯邦制方案和南方的聯合制方案具有共同之處,同意今後按此方向,促進統一。

三、北南雙方達成協議,在今年8·15之際,互派離散家屬及親戚訪問團,解決非轉向長期囚問題等,儘快解決人道主義問題。

四、北南雙方達成協議,要通過經濟合作平衡發展民族經濟,在社會、文化、體育、衛生、環保等各個領域積極發展合作與交流,加深相互的信任。

五、北南雙方達成協議,為了將上述協議事項儘快付諸實踐,在近期內舉行雙方當局之間的對話。

金大中總統鄭重邀請金正日國防委員長訪問漢城,金正日國防委員長表明將適宜的時期訪問漢城。

2000年6月15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長 金正日
大韓民國總統 金大中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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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條約,法令,條例和規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國家/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
  • 判決,決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訴裁定,或類似文件。
  • 由國家/地方政府製作的上述文件的譯本。
  • 簡短的時事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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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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