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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普选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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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普选工作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委员会议通过)

1953年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今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 代表夭会”,三月一日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

四年来,在毛主席、中国共产党和上级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下,市和市区均建立了各界人民 代表会议制度,市郊乡亦建立了农民代表会议制度。市和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市郊乡 农民代表会议代表,大多数都是由人民直接选举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乡农民代表会议并 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了市、乡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和经济恢复 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市人民经过四年民主建设的教育和锻炼,大大提高了觉悟程度,进一 步组织起来了,并从而取得了民主选举的经验。这些成绩的获得,对完成普选任务,奠定了良好 的基础。为此,特决定今年六月至十月为止,为本市基层选举时期,召开市辖区及乡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成立市辖区及乡人民政府,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今年十一月召 开市人民代表大会。

本市各级政府,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进一步发动群众,以极大的热情与努力,迎接伟大的普选任务,为胜利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奋斗!

一九五三年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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