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普選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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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普選工作的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委員會議通過)

1953年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規定今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 代表夭會」,三月一日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公布施行。

四年來,在毛主席、中國共產黨和上級人民政府正確領導下,市和市區均建立了各界人民 代表會議制度,市郊鄉亦建立了農民代表會議制度。市和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市郊鄉 農民代表會議代表,大多數都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的,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和鄉農民代表會議並 代行了人民代表大會職權,選舉了市、鄉人民政府委員會,進行了一系列社會改革和經濟恢復 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市人民經過四年民主建設的教育和鍛煉,大大提高了覺悟程度,進一 步組織起來了,並從而取得了民主選舉的經驗。這些成績的獲得,對完成普選任務,奠定了良好 的基礎。為此,特決定今年六月至十月為止,為本市基層選舉時期,召開市轄區及鄉人民代表大 會,選舉成立市轄區及鄉人民政府,並在此基礎上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今年十一月召 開市人民代表大會。

本市各級政府,必須做好一切準備工作,進一步發動群眾,以極大的熱情與努力,迎接偉大的普選任務,為勝利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奮鬥!

一九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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