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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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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
卷第十三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十四

答问讲学论礼[编辑]

答李寿翁问癸酉十二月十七日[编辑]

谨按经一章止于至善下大注。止者必至于是而不迁之意。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也。言明明德新民。皆当止于至善之地而不迁。○谨按上文曰止者必至于是而不迁之意。止字既兼至与不迁两意矣。今曰明明德新民皆当止于至善之地而不迁。是不迁与止字中所带不迁之意。似重叠相碍也。窃疑之。更考经筵讲义及仪礼经传通解。则止于是之止字作至。无乃见行大学止于是之止字。或是传写之讹耶。下教破惑如何。大学

皆当止于至善之止。非但朱全仪解为然。辑释亦然。其下张氏师曾又力主止字之是。然大全见行者终是如此。岂以适孙鉴本为据故耶。且此与初头立训义时不同。直用经文语而加不迁以申之。恐或然也。如何如何。

谨按通礼祠堂章附注。司马温公曰宋仁宗时云云。○温公说本朝而直曰宋仁宗。语势不伦。无乃宋字下有许多语。而因删节引来故如此耶。其现出处。有可考者耶。家礼

此条似以温公所述文潞公祠记之意而成之。然宋字想是后人所追加明矣。

谨按为四龛下附注大传云云。○此条语势。重叠最难看。自别子为祖止五世即迁之宗。乃大传本文。自何也止五世即迁。似是朱子推明大传之意为说。而用丧服子夏传文法也。自别子者谓止至玄孙五世。引用小记孔疏而删润将来。不为全用本文。自小宗之祖以下。又是朱子自为之说也。如此看之。未知如何。○鲁季友乃桓公之季子。何以谓一族之大宗耶。以序则孟孙当为公子之大宗也。无乃今此云云。非说公子之宗。而乃说各自为宗。以传子孙之礼耶。然则縢谓鲁为宗国。又是说公子之宗法。语势参错。未知其故也。且其下又有有大宗无小宗等两款。似明是说各自为宗。以传子孙之礼。与语类所说大传有小宗而无大宗等三段。公子之宗法不同。沙溪先生于辑览。引语类及大传以释之。标题亦引大传注。皆似可疑。伏望下教。

自大传云至适子继之则为大宗。曾知出于董叔重问答。其下诸段。不皇细考矣。凡此开示。殊觉分晓。极以为幸。第其全文。非朱子因古经文而间用已说也。乃周氏复作附注时合注疏及朱子说而成之如此。盖第一段用董叔重问别子以下用通解五宗疏。小记疏今入此有大宗以下用大传语。武王为天子。今法长子死二段用语类。其中直下相传至五世则迁。鲁季友至滕文之昭二段。虽未得见明文。其意亦皆散出于诸条。附注之意谓其如此不悖于朱子之论。故檃括妆缀。不复识别。使后人难于推见。想书中此类甚多。恨不能一一考出也。所谓鲁季友云云者。指其子孙各自以为太祖而言。已见语类。縢谓鲁为宗国云云者。即下文三宗中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者。大抵或言一族之太祖。或言公子之宗以该之。非可尽责以文字常法也。辑览标题。今改名要解亦各推言本文之意耳。

谨按旁亲之无后者下附注。遇大时节请祖先祭于堂云云。○沙溪以为堂即祠堂内龛前之堂。此甚可疑。鄙意则其所谓堂。似明是正寝之堂。厅上即厅事也。盖其下有如在庙时排定语故也。

辑览此说。恐失照勘也。

正至朔望则参条注。设盥盆帨巾各二于阼阶下云云。○龟峯引男女不同架。疑其有阙文。标题有论曰似是丧严祭敬。不暇致意之义云云。此亦似可疑。谨按特牲馈食礼。主妇盥于房中注。主妇盥。盥于内洗。然则祭之内外异洗可知也。家礼为童行所窃。朱夫子未得更有整顿。窃恐于此有阙文。伏未知如何。下教之。○又按此条注诸父诸兄特位主人之右少前重行。诸弟少退云云。○标题按论此皆以主人为主。非诸兄诸弟又各自有进退云云。盖家礼于冠昏。其父立主人之右。少进少退皆以主人为主。而见要诀备要序立图。则不以主人为主。而人人各自进退。为雁行之形。似缘家礼卷首后人所作图之谬误而致然也。区区窃疑其失家礼本意。而未敢自信已见矣。今睹标题。始觉前见之不妄矣。

要解后改云按自此至祭礼。终无分别之文。恐或阙略于妇人一边而然也。未知此果胜于前说否耶。要诀亦非不以主人为主。但诸兄诸弟之间。太作隔等。似涉差误。而然不必深看。

深衣曲裾下附详。杨氏曰皇氏以丧服之衽广头在上。深衣之衽广头在下。丧服与深衣相对为衽云云。○标题所载考证说云。一在上一在下。各在别幅而相对为衽者。以喩一上一下之义也。犹易之屯蒙需讼为反对也。谨按各在别幅而相对为衽云者。以不成说。按礼记玉藻衽当旁下郑注曰。衽谓裳幅所交裂也。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孔疏曰云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皇氏云凡言衽者非一之辞。非独深衣也。或杀而下。谓丧服之衽广头在上狭头在下。或杀而上。谓深衣之衽宽头在下狭头在上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深衣与丧服相对为小要云云。其下论之曰今删定深衣之上。独得衽名。不应假他服相对为衽云云。盖郑注之意。以为深衣之衽即杀而上者。是衽之小要也。皇疏之意。以为郑注所谓或杀而上者。指深衣之衽。或杀而下者。指丧服之衽也。深衣与丧服相对说。然后深衣之衽始为小要云尔也。盖皇疏之言。只所以释郑注中小要取名焉。文字之艰晦处。本非释玉藻衽当旁之文也。今杨氏鹘突引皇疏而删节不明。如丧服与深衣二者相对为衽之语。反失皇氏之本意。而使读者不可晓。盖相对为衽者云者。本出于孔疏。非斥皇疏之语。则相对为衽四字。乃孔疏之文。而二者两字。似是杨氏之所足。俱非皇疏之本文也。大抵窃详孔疏中所引皇氏说。则似不背于朱子晩岁所定去曲裾之制。而孔疏因深衣郑注钩边若今曲裾之文。并与续衽而归之曲裾之制矣。孔氏既不能通知皇氏只释小要之本意。而认为释衽当旁之语误看误斥。而杨氏又插入孔氏误斥之语于皇疏之下。而结之曰皇氏等所释。其谬如彼云云。未知其故也。今考证不为剖破其间曲折。而反为缘文生义。有需讼反对之说。无乃未及细考而然耶。标题此条似当更为消详。伏望下教。

所喩皇疏之言只以释郑注小要取名之义。非释衽当旁之文云者。恐深得其义。然杨氏既得蔡氏所述朱子晩年之制。而攻破疏说。故历举三家而为言。非所以独病皇氏也。考证说当更详去取之。

丧礼陈袭衣条下附注。郑氏论握手处。握手用玄止掌后节也。○标题曰掔。手后节中也云云。掌后节。按此以掌里为前。掌表为后。节中谓腕上指下掌节中间也云。谨按士丧祭设决丽于掔。郑注云掔。手后节中也。又云此谓右手也。古文掔作捥。本经记设握结于掔。郑注云掔。掌后节中也。手无决者。贾疏云左手无决。又云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掔一匝云云。又以一端钩中指。与绕掔者结于掌后节中。其所谓结于掌后节。即结于掔之谓也。盖郑玄所谓手后节掌后节。俱所以释掔字也。特互其文耳。家礼附注则用本记贾疏文也。今引本经注手后节中。以释掔字。而别出掌后节。以掌表释后字。以腕上指下掌节中间。释节中二字。掔与掌后节。岐而贰之。诚为未安。又按医书灵枢经曰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铜人经曰肘即臂节也。肘下掌上名臂。臂下掌上节处曰腕。又曰掌后曰腕。韵会曰腕说文本作掔。以此参考则掌后节之为掔。似无可疑。未知如何。◇又按此条附注今裹亲肤云云。○标题引疑礼问解曰贾疏曰今裹亲肤。今谓子夏记也云。谨按士丧本经记曰设握裹亲肤云云。贾疏曰今裹亲肤云云。问解曰今谓子夏记也云云。盖此所谓记。即指本经记也。按冠礼本经记下贾疏曰。凡言记者。皆是记经不备。郑注燕礼云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废。自尔之后有记乎。又按丧服记子夏为之作传。不应自造还自解之。记当在子夏之前孔子时。未知定谁所录云云。以此观之。诸经后记。皆是子夏以前所作也。问解以为子夏记者。何所据耶。无乃未及细考而云然耶。或是贾疏之外。别有所可据耶。伏望下教。◇又按此条本注握手云云。◇丧礼备要设握手注。先以右手置于搂中。用一端掩手背。以綦系绕掔一匝。还从上自贯。又用一端重掩之。以綦系由手表向上钩中指。又反以上绕所系。向下与绕掔者。结于掌后节中。于左手亦如之云。大抵此注参取士丧记设握裹亲肤下左手疏及士丧记设握乃连掔下右手疏又添润若干语。使明畅易晓。盖绕掔一匝止自贯。乃士丧记疏也。手表向上止向下。乃士丧礼疏也。与绕掔者止掌后节中。又是士丧记疏也。由手表之上。落绕手一匝四字。反致设握之际。一端著系处。反折不能平贴。必须收入此四字也。盖一端重掩向上之系必绕手一匝。然后始为稳贴故也。伏望商量下教。

要解握手按说。今不记当时主意如何。似以手后节掌后节文已各出。而又曰与绕掔者结于掌后节。皆似重复。故为此说也。然今承示意。皆有所据。难容异议。谨从。至于问解以本经记为出于子夏。未详其意。盖仪礼士冠礼疏不啻明白。而又申见士丧礼疏。且无朱夫子驳正之论。则亦不敢不以为是也。所谓落绕手一匝四字者。每以其制不免于拘掣为恨。若果如此则可谓平正无碍。其有补于丧礼大矣。孤陋之幸。如何可量。

还迁尸床于堂中云云。○谨按仪礼奉尸侇堂在小敛后。家礼移入袭后何欤。仪礼则为室中位在袭前。而家礼则袭后徙尸床于堂。始为位而哭。然则其位亦当在堂上欤。仪礼则侇堂后主人即阼阶下位。而家礼则侇堂在小敛之前。节目既变于仪礼。而无即阶下位之文。亦当待小敛凭尸袒拈发。还迁尸床于堂中后。始即阶下位耶。

礼仪既变。势当移用于小敛之后。备要已有其文矣。

答李同甫问二书要解○甲戌正月十三日[编辑]

人心道心章声色之欲。妄意于西山说终始有疑。盖既曰克治。又曰不使滋长。又曰物欲退听。纵使铦锋悍马之譬。谓但形容危字。然是数说。恐皆下得太重。况滋长二字。本出于中庸遏人欲之下。且下廿五板小注又以克己之已谓之人心。合前后之论而观之。其以人心为人欲也明矣。恐不可以栗谷谓考之不详也。如何如何。心经

滋长二字。虽中庸遏人欲底文字。真氏盖作未然之意看。则不至甚妨也。

有未曰微。微字固有三义。然若谓之一倂包含则可也。今分上中下三层。则当只取其正义。而其次以下不必存也。未知如何。且蔡传云云。恐为杂乎人心而言。不可为微妙难见之证也。曾禀尤庵。亦以妄见为得矣。乞更商量。

以蔡传为合于微妙难见之义者。盖主难明二字而言也。正义之外固当删去。而意谓诸说亦自有致。故亦得略加分折尔。今就自别矣下添要皆非正义当详辨之九字。

闲邪存诚章心一是内。以心为主一之根本。未知如何。

心者一身之主宰。敬者一心之主宰。以此推之。有心然后可以加主一之功。谓之根本。恐无可异。

须是止是本。程子此段固首举闲邪。然以敬涵养。闲邪未知如何存。此既指主一。此意亦或然否。

闲邪存诚。自是易九二文言传。本与敬不甚关。到程子诸说。始乃以敬为闲邪之方。然终亦无不可作闲邪之方者。此又敬则诚之大义。故有切近而绝病败耳。

敬以直内章敬以直内必有事焉。妄意于此寻常有疑。敬以直内。本与义以方外相对立语而分动静也。虽单言。安得不为静一边。而今曰单言则当贯动静。未知果如何耶。

所谓单言者。止以敬之一字而言。非幷举直内二字者。故曰可以贯动静。

牛山之木章如被转动。妄见窃谓上他与下他字。恐皆指良心而言。盖与上被字一意也。未知如何。且被字无乃与为字同意耶。

示意固有如此者。退溪说自是明白。恐难动也。

按通礼祠堂附注。朱子曰家庙之制。内立寝庙。中立正庙。外立门。四面墙围之。据此此图中后小庙。即所谓寝庙也。中大庙。即所谓正庙也。前小庙。即所谓外门也。然则最前小庙及树木固非是。而今乃幷与后小庙而非之。未知如何。家礼

此书图则曰家庙。遂用小注。本文则曰祠堂。当用大注。故左右所主在小注。鄙所主在大注。小注虽不无参看处。不可以此为家礼正义也。

序常体。常体似谓常用之大体。礼器注似不衬。如何。

此条引礼器注者。盖欲以体字带礼字意也。今添数语曰按犹言日用平常之礼也。

两病。曾闻尤庵之教。以为此病云者。盖指上文两然字而言。沙溪尝曰此极难晓。试问于人。皆未能透得。惟张某郑某知之。即谿谷,愚伏也。此段果如沙溪所释。则以不能举其要。不能及于礼。为各为一病者。似失其本意。未知果如何否。乞更商量。

两病。沙溪说。此亦非不闻也。然谿谷之以然其然亦为证者。只知其上文势之更端可据。而不察其下义趣之亲切有力也。以此不敢遵用。

祠堂看正面。看正面之看。家礼纸头云沙溪曰疑当作着。而考辑览则无之。未知何故。然着字比看字似胜。未知如何。

咸兴本纸头沙溪说固亦知之。鄙意看字比着字顺而易明。故不敢有录也。

成服若为是。考擅弓注。狄仪似行三月。今只言齐衰则其月数未分明。更以本注节录之如何。

礼记注虽有齐衰三月之语。附入于此势不便。又考五服沿革图庾蔚之诸论。皆以子游为正。所谓三月之说。亦不必添载。

大祥今不墓所。无论家庙祠堂及古今之制。东西两阶皆不可无。而先生说如此何耶。

朱子此说。似亦非谓元无两阶。但谓今日士大夫不能备家庙之制。虽或有两阶。不能如古制之严邃整齐云尔。以此意看如何。

初祖就位。家礼本文既曰如时祭仪则其不用昭穆。古礼明矣。补注说如此何也。且亚献亦曰如时祭之仪。又有众妇灸肉加盐以从之云。则主妇之为亚献可知。何以谓女不在内耶。

补注所论以大宗祭始祖之礼。言其所谓昭穆。亦只指子孙位次而已。今添数语于补注下以明之。

答金仲固丧礼○壬申十一月二日[编辑]

祥后服色。家礼用黪。而我东之俗通用白巾。好礼之家一遵家礼。巾服皆用黪色。则庶有复古之渐。如何如何。

黪。要诀云浅青黑。即今之玉色。禫服之定为白布笠衣之制已久。黪色虽曰古礼。恐难遽用也。如何如何。

详后网巾。沙溪以为当用黑白粗发之杂造者。然似骇俗见。如何如何。

黑白发杂造之说。愚亦尝疑之。亦难猝然造得。恐亦依笠衣白细布为之。不然则用时俗发造者而饬以白布。亦无大害也。

退溪答金以精书曰祥毕主入于庙则素行朔望者合行于庙。素不行者请出当奠之主于正寝而行之可也云云。所谓当奠之主。指新主之附庙者而言也。以此观之。祥后禫前朔望之时。当奉新主出奠于正寝。而家礼及备要并无其仪。殊似可疑。若出奠于正寝。则亦当有哭泣之节否。

退溪所谓朔望请出新主之义。既于家礼及仪节备要皆无见处。恐不可用也。惟继祢之家无旧庙可祔。则或留奉前所。值朔望则哭而行参。其或可耶。

祥后省墓时亦哭拜否。

此则恐所无妨。盖禫犹哭而行事故也。

答罗显道良佐学○九月十一日[编辑]

大学之旨。撮而言之。不过忠恕而已。盖明德忠也。新民恕也。程子曰尽己之谓忠。推己及人之谓恕。自明明德。即尽己之德忠也。新民既明其德。推以及人恕也。是以夫子曰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己。即此也。右春间温读大学。得大旨。仍记如此矣。未知果无悖于经意否耶。伏乞下教其得失如何。

忠恕之义。其于论语一贯章详矣。独未闻以此为大学一篇之大旨者。今承所喩。殊觉醒然。盖章句之意。以明明德以下为三纲领。以明明德于天下以下为八条目。至或问则以敬为圣学之成始成终。而其于大学之义。可谓明白矣。但未有谓某纲某条为一篇之大旨者。未知其故也。今因盛意而窃推之。盖大旨云者。如中庸大旨以知仁勇为入道之门。而孟子梁惠王章以何必曰利亦有仁义。为一章之大旨者。似可推见。诚以其文其意俱在其书一篇之内。然后方可撮而称之曰某语为大旨。如阳村入学图说虽未尽正。其论论孟两书大旨曰论语敦乎仁。孟子严于义。亦特以其书中义趣气象而言尔。然则忠恕二字其旨固大。自是论语中庸之别义。恐难以此引以为大学之大旨也。第九章虽有所藏乎身不恕之语。辑注诸说又多以忠并言者。然皆未尝作一篇大旨看。惟辑释饶氏谓大学修身以上。忠之事也。齐家以下。恕之事也。盖亦欲极言恕字之义。而推之至此。然饶氏诸说素号与章句径庭。何可以此妄加比论于盛谕耶。大槩义理无穷。或不无旁通处。若以体用大致。泛以论之。以谓忠者明德之属。恕者新民之属。犹之可也。今乃赚连一贯忠恕之意。必欲直以为大学之大旨。则非其实矣。鄙见如是。惟在量而教之。

答罗显道再问癸酉正月二十一日[编辑]

别幅诲教。尽出高明。区区钦叹。愈久愈切。当初鄙意四书中三书皆言大旨。而独于大学古无言者。莫知其故。兹以究思大旨。莫有可执。而但大学者。乃大人之学也。即尽人分之道也。圣人者。亦即尽人道之人也。夫子曰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只是忠恕而已。大学终编以忠恕好恶结之。则此似近于大旨。故兹敢奉质矣。今承明旨。考据明白。实非如良蒙学所可容喙者。敢不服膺也。窃想大学大旨。必有定于执事心下者。幸乞下教。俾得知之。如何如何。

大学大旨之说。再烦俯询。极荷不鄙。兹敢略复焉。少时在泮宫。窃闻业明经者之言。其论四书大旨。以为论语则仁。孟子则遏人欲存天理。中庸则诚。大学则敬。寻常未知其必然也。及后得朱子说。以操存涵养目论语。以体验扩充目孟子。至其门人为行状。则有曰为己务实。卞别义利。毋自欺。谨其独之戒。盖亦历举论孟大学之义。而皆以工夫实地言。要非所谓大旨也。最后见退溪答侄㝯书。以诚为中庸大旨之说。又得栗谷外集四子立言义。其论正与所闻明经者之说相符。而惟以心字易遏人欲存天理。始知其本不出于中国大儒如程朱二先生者。而或刱于吾东升平时掌教诸人。流传沿袭。虽以退,栗二先生之沈潜高明。间亦不免随众而为说也。夫论语之主仁。中庸之主诚。固无甚异矣。至于大学之主敬。虽有传三章敬止之语。或问此心既立以下三条。皆主于敬。而似未明白。孟子之遏人欲存天理。虽亦出于陈新安说。首章辑注意义无背。而其语不现于本书。终未知其可也。盖程朱议论。鲜有某义为某书之大旨者。惟向所谓中庸孟子及论语末篇中庸或问数处耳。要之惟庸或篇题以中庸二字。为尽一篇之大旨者。殊极明白而可据。中庸章句所谓知仁勇以下文入道之门观之。亦非中庸大旨明矣。其他恐皆无当。何则。以孟子首章大指之说推之。必一章有一章之大旨。一篇有一篇之大旨。其于论语二十篇为一书。孟子七篇为一书者。恐皆难以大旨相求。如孟子首章中庸一篇之例。为其所记非一人。所论非一事也。今者大学之书。其体宜与中庸无异。而实为不同。盖以中庸则于性道教知仁勇费隐天道人道之义。更互混同。几无统会。而中庸二字包涵贯彻。正可为其大旨而无碍然也。大学则不然。于其中有经有传。经有三纲领。传有八条目。自成部伍。文义相续。而旨趣各异。且以章句言之。明德新民止至善为一篇之纲领。以或问言之。明明德又为三言之纲领。意义已明。苟欲于此之外。更求所谓别样一大旨者。不亦赘乎。至于所谓论语之仁中庸之诚大学之敬。固自不无所由。盖论语之义。以言仁为一书之大纲领。第三章辑注陈新安说中庸之义。以诚为一篇之枢纽。二十章章下注大学之义。以敬为圣学始终之要或问首章者。各有攸当。因此推之。孟子之意。亦当以言仁义为一书之大纲领。以其程子有孔子言仁孟子言仁义之说。序说第三条而卞别义利。遏人欲存天理。严乎义之诸义。并无所害乎相贯。但非今日所谓四书之大旨也。陋见虽如此。第未详其是否。幸加量察而回教。

答罗显道问丧礼○甲戌二月二十五日[编辑]

虞杖不入室。或言虞后朝夕上食。亦不持入为宜云。然否。哀意则虞祭倚室外。祔祭倚阶下。小祥倚门外者。盖特于大节示以杀哀之意。而若三年内朝夕上食。则依旧持入。似是礼意。未知果如何。倚门外之门。或言是外门。而哀意则恐是堂室之门。夫知何者为是耶。

士虞记曰。虞在寝。祭后不以杖入室。杀哀之节也。于祔祭亦然。以此推之。恐朝夕祭时不持者为是。门者非指外门。延客而入处。盖寝与庙皆有门。即指今所谓中堂外阁。则亦哀所谓堂之门也。室则有户。不曰门。

祔祭时服色。或云不可以衰服行事。用俗直领孝巾为宜。然否。哀意祔祭亦一串丧礼也。以衰服行事。似无不可。若不当以衰服行事。则古人必言之。而礼既言倚杖阶下。而独不言变服一节。此亦可见矣。未知如何。

祔祭服色。家礼不为别言。则以衰服行之。恐无可疑。

三年内朔望参礼。不可行耶。先儒只言四时节祀之可行。而朔礼则独不论。岂以月朔轻于节祀。而废其礼耶。抑所谓节祀者。月朔亦在其中耶。幸乞趁朔前下教。

丧中祭先之服。若有服轻可使者。代行似胜。若无可代者。丧人不得已以布直领孝巾入庙行参。问解已详言之矣。

三年内。只言朔日则于朝奠设馔。而无俗节别设馔之文。岂俗节则不当设殷奠耶。抑以言朔日则俗节亦可推知。故略其文耶。亦乞下教。

丧中俗节。礼虽无文。亦不可废。只当量减于朔祭而行之。

答朴大叔问学○正月十三日[编辑]

集注如或见之四字。意味深长。真是一章正义。盖见者真见也。梦者如见也。若曰真见则奚啻周公还魂。非夫子意也。若曰如见则方知志存行周公之道故耳。既不可道常见。又不可道不见。故曰如或见之。集注之义精矣。似无可疑。

寻常以朱子伯夷稍优之说为准。盖夷齐得以让国者。以为中子也。若无中子则恐不可弃宗国而终逃也。其为国之才否。孟子有曰伯夷伊尹皆足以朝诸侯而有天下。亦略可见。惟伊川主祀之说。晦翁未尝明白下说。今亦不敢矣。

圣人所论子贱,子贡之旨。固似可疑。然不必大费思量。瑚琏章小注云峯胡氏说尽之。盖朱子亦曰论语中说君子。有说最高者有大槩说者。子贱,南宫适之称君子。皆大槩说。盖可推见矣。

答柳道卿贵三礼○癸酉正月二十五日[编辑]

亡者之长子与长孙皆先死。长孙无子。未及立后。亡者之丧。谁当主之耶。长孙之次弟当为丧主。而日后其兄立后则如之何。常时馈奠。众子与长孙妇可以代执。而神主旁题将如之何。

此问不能分晓。既曰长孙之次弟当为丧主。又曰众子与长孙妇可以代执。无乃长子长孙各有其弟耶。抑混称次孙为众子耶。若长子有弟则是应服三年之人。当依曾子问。书神主以显考。奉祀旁题不称孝而只称子。当依退溪答郑寒冈。祝辞孤子某上加摄祀二字。待异日立后。告祠而一并改正之。若无众子。而只长孙有弟。当依通典范宣亦见丧服图式庾蔚之及问解说服祖父重三年。待异日立嫡孙后。告祠改正如前仪。未知如何。盖图式服制令云无嫡孙则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则众长孙承重。即封袭传爵者。不以嫡庶长幼。虽有嫡子。兄弟皆承重。曾孙元孙亦如之。今既无封袭传爵之举。则宜无不得还宗之义。但众子则以应服三年者。为父摄祀。众孙则以应服期年者。为祖持重摄祀。似少不同。不敢质言。幸加博询而处之也。

母丧葬后又遭父丧。父丧葬后。几筵当设于一堂。而朝夕馈奠。当各服其服。先后行之耶。抑当依并祭考妣之义。服重服。一时哭奠耶。疑礼问解槩有丧条。未能分晓。下示伏望。

问解父母偕丧。异几筵持重服条后录中士虞礼司几筵两段。是异几筵之正义。其分注可考。盖父母虽一时偕丧。而在殡行祭。皆异几别尸。非如祭于庙同几精气合故也。然则未吉祭合椟之前。当各服其服。先后行祭。事虽烦而义则正矣。如何如何。

答赵君范问丧礼○壬申二月二十四日[编辑]

备要小祥腰经条下。腰经以葛为之。葛带三重四股。又绞带条下。腰绖用葛则绞带亦当用布云。而时俗用葛带者多。布带则绝无而仅有。未知从何得宜耶。且以疑礼问解答小祥条三重四股之问观之。则明有葛带之文。时俗所以罕用布带者此耶。妇人斩衰带练时。与男子同。而若从葛带之制。则妇人带亦变以葛耶。

备要小祥腰经用葛三重四股。乃仪礼卒哭之制。绞带用布妇人同。乃仪礼虞后之制。盖因丘氏用古礼之说。因成此制。若或小祥。仍旧不为改服则已。若改之则腰经与绞带。只当依备要行之而已。今俗用葛绖而不用布绞带。未详其意。问解所谓三重四股之文。正指葛经而言。非指绞带。则此亦难以证绞带之不布也。盖初丧之绞带三重四股。小祥之腰经亦三重四股。俗人习见初丧绞带之制。而不知小祥移此制于腰绖之义。遂疑小祥绞带亦不以布。可谓误矣。况妇人小祥。除腰绖者耶。

俗所谓深衣。乃备要成服条下生布直领也。既曰直领则当为缉边。而俗制不然。为存斩衰之义而然耶。且中衣衰裳皆练。而独于直领无幷练之文。或于他礼有可据者耶。

备要成服条有中衣。其下曰即古深衣。虽斩衰亦以布缘边。又有生布直领。其下曰出入所著。虽非古制。从俗亦可。二者既非一物。则俗人虽误以直领为深衣。其实则乃中衣之称也。以此推之。其不缉边固当。其不练者。似亦以本出于俗制。不复比列于正服冠绖之类耳。第不敢质言。

答洪士式重楷礼○七月十七日[编辑]

祖妣讳日。伯父入葬。三年上食。值忌故则当用素馔。而如题主奠初虞既是殷奠。与上食有异。未知亦用素馔耶。虽未过卒哭。亦是既葬。似与未葬有间。用常馔无妨否。此既大忌之日。则荐素以存象生之义耶。

考备要说。父母丧中死者。葬前象平生。奠以素馔。至虞始以神事用肉。似当以此推之。下棺时刻若是在平朝以前。则自朝上食用肉馔。若在辰巳以后。则朝上食用素馔。自题主奠始用肉馔。似无难行之节。而所教三年内忌祀象生时用素馔云者。恐亦不然耳。如何如何。

答崔汉臣是翁礼○壬申十一月一日[编辑]

外甥之称。家礼杂仪则指为甥侄。丧礼备要则指为女婿。当何适从。大抵舅甥之称。自昔虽多互说。至于外舅外甥之称。似不可相混也。礼妻父曰外舅。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云。司马公曰受女婿及外甥拜云。而未见母之兄弟称外舅之文。则今当指妻父为外舅。而自称曰甥。指母之兄第为舅。而自称曰外甥。备要图中所出。未知本于何书。愿闻其详。

曰妻之父母曰婿者。以妇翁及女婿言。曰舅曰甥者。以母之兄弟及甥侄言。皆仪礼丧服篇文也。曰母之昆弟为舅。曰男子谓姊妹之子曰出者。以正舅甥而言。曰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注我谓舅者吾谓之甥。然则亦宜呼婿为甥。以妻亲舅甥而言。乃尔雅亲属篇文。今人仪礼经传通解。亦可曰礼经。而非本礼经也。此外舅甥之称甚多。有难尽行。平时俗例多以聘父聘母称妻父母。殊无经据。故疑礼问解因问者之意。以曰舅曰甥为可。今欲以温公一时之言。分外甥而称于母之兄弟。恐反淆乱。不如妻父母之称。姑从问解。而舅甥之称直从丧服注文。犹为有据。盖自称虽同。而舅与外舅之称不同。无所嫌也。如何如何。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再降。而两女各出则不再降。是出嫁者之服。乃厚于姊妹。而反薄于兄弟也。抑有情义之可言欤。

丧服疏两女各出不再降。两男各出不再降。此其非有厚薄也。唯出为人后者于出嫁之姊妹为再降。以其为人后及出嫁。名义各异。不如或但幷为人后。或但幷为出嫁者可以降而无甚嫌碍。故不得不再降。恐其义在此而不在彼也。

鄙乡蓼川上流。有地名伊川者。川上有山。名曰莲华峯。其傍有村。名曰考亭也。宋三贤所居地名适在一境数里之内。则亦非偶然者。而山川景致又是境内之最也。生等欲与乡中士子遵先辈遗事。建立书院。而有一商量处。敢此仰达焉。拟建院处。与村居稍远。故将移占近村之地。以为永久保全之计。而其地方有为乡贤建祠之举。或以为可以先建者为书院。而别立祠于其傍。以奉乡贤。或以为可别建书院于其中。而以先建者为别祠。盖书院乡祠。名称自别。则始之以乡祠。终以为书院。不无未安云者。甲者之论。据事理而言也。均是学宫。营而未完。则或以为书院。或以为乡祠。各自无妨云者。乙者之论。就地形而言也。伏望俯采两端之说。而下垂折衷之教。如何如何。

书院之设。朱子退溪之意。以为国学乡校有科举格令之规。故欲别立书院。以便讲学矣。今则书院虽设。而率为科士居接之所。无一讲学之实。故愚于此不敢有说也。然以所询事体论之。书院乡祠。尚皆未建。则当先建书院。后建乡祠。何可任其倒置之耶。鄙意如此。第未知乡祠又为某公而作。不敢质言。

答李子望问丧礼○癸酉十月二十日[编辑]

服中死者。葬前象生用素馔。葬后自虞用神道。设肉馔何如。

此段详在备要。恐不必问。

题主以七八岁儿。则祭时祝辞以所题儿为主。而相行祭祀耶。以旁亲长成者为祝辞主祭耶。

退溪先生谓儿名摄主告。然则当曰孤子某。幼不将事。属某亲某敢昭告于显考云云也。

三年丧禫祀。家礼不计闰。而今皆计闰者何耶。

祥禫之问。礼当计闰月以为祭。所喩未详。盖以年数则不计闰。以月数则计闰。乃横渠说。祥禫间乃以月数者也。

凡妻妾。其夫在时有罪放出者。其夫死后其所出妻妾死。返葬于夫家先茔。而神主可以入夫庙耶。法理生死一体。而或曰生死有异。生虽见黜。死可以入夫庙葬夫家墓所。有如此理乎。今有人恶妾之悖嚚。遗命放出。则其所生子不敢葬父墓之恻。欲葬父之祖先茔。为宗家所斥。或以宗家之拒绝为非。何如。

今国典无出妻法。其父生前情义甚疏。或居家内而不相接。或送本家。久不推还。皆近于黜也。然法既无文。且既所生子主祀。似当合葬。然父若遗命勿为合葬。则亦当异葬。至于妾则位贱行悖。父又遗书放绝。则主宗之家。不使葬于先垄。乃正论也其子亦当从遗命别葬而已。或者之说。殊不可晓。

答李士亨问丧礼○十一月十三日[编辑]

复之义。专在乎欲魂来反。而即见人家皆呼曰某持衣而去云。与来复之本义。大相反矣。鄙家则以此为戒。复之时去持衣去一款语。而复之义以方言解说未易。故只使呼之曰某甫回来。未知于礼意不悖耶。此出于临急猝创。故敢此仰禀。

所处得之。

朝夕哭。当立哭耶伏哭耶。

古今典礼具在。安有伏哭之规。独沙溪言伏哭何妨。盖以从俗言也。然在吊则或可。在祭则恐尤不可。

点桊时礼无取饭放水之规。而人家皆行之。鄙家亦循用之。未知出于流俗而不整耶。抑有指据者存耶。

此亦从俗而然。曾闻郑守梦家不行。盖以礼为准故也。鄙家亦不用。

人之吊问也。兄弟有知有不知。则知者独可受吊耶。抑不知者并可出受耶。

来客无请吊知者之意。则主家恐难以不知之故。先自引入也。如何如何。

亡妻神主。欲依礼祔奉于祠堂祖龛。盖家舍狭隘。无别置之所耳。或曰祔诸祖龛之内为未安。不如祔诸祠宇中左右。然则祔左耶祔右耶。

姑祔龛内。初无不可。但今龛室甚窄。难容他主。参礼时亦难成样。姑祔祠内无妨。祠内之位。右尊左卑。

布纚之规。始于近代。而备要所载。不无可据。祭奠之时。亦不可不敛发。则固无所妨。而似合礼义。未知如何。

古无布纚。孝巾自足以敛发矣。然依近例用纚。亦不至甚妨。

孤子辈既有从兄弟。凡系庙中祭祀。使之代行。而以孝巾布直领参于庭下。未知如何。

横渠使服轻者入庙一节甚好。近世则无论有轻服与否。丧人皆以孝巾布直领入庙。盖亦因问解之说也。然如有服轻者使之行参。而丧人辈参后别行拜礼如哀说恐胜。

答赵德叟问丧礼○二月二十七日[编辑]

父丧未葬。改葬母时。当释斩而服缌耶。服缌时当去杖耶。或云虽有事于前丧。亦当用重服无疑。缌时杖亦当去云。丧服小记父母丧偕。其葬服斩衰。注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云云。详究此文势。则小记所谓葬服斩衰者。只论人葬行事之时也。不论其成服一节也。启墓时则当释重服而服缌。卒事返重服。执奠随丧亦仍重服耶。人家必有通行之礼。伏望详教。

虽重在父丧。初无不为母成服之理。既成服则随丧行奠。恐当用缌服。只路中欲吊大丧者。当以方笠布直领受吊。而返丧次然后以此为主也。然前日罗显道并迁祖父母丧。愚则以各成服为言。而尼议以只成外服而通用之为说。显道遂从尼见。以此世人因重在丧之故。议论至此。而实不知它家通行之果如何也。如以有事于前丧。亦当用重服之说为拘。则成服亦无所用。然世人通行之道若如问解则势难违越。量处为仰。

答赵德叟问礼○甲戌三月三日[编辑]

祔祭曾于戊辰初丧。祔祀于五代祖妣位。盖方以长房祧奉故耳。三年后当移奉他家。则似与戊辰年有异。未知今番祔祭当祔于何位耶。若行祔祭于墓下。势不可不以纸榜行祀。则当祔于近代耶。前后丧似不可异同。而三年后虽当移奉他家。而即今则乃是同宫。虽以纸榜行祀。亦当祔于五代祖考位耶。

前丧祔祭。虽出于一时之权宜。既非当行之正位。又将待三年而迁奉他所。则依前行祔于祧主。恐未恰当。从常礼使宗孙须告昭敏公庙。而行祭于丧家似宜。量处之如何。

葬前若有家庙移奉之礼。则只行告辞为当耶。

未葬之前。殊无行参之礼。如有移安之举。则恐当使服轻者只告辞而行之。所谓告辞者。无年月首尾。而只告当行之事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