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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續集/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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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續集
卷第十三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十四

答問講學論禮[編輯]

答李壽翁問癸酉十二月十七日[編輯]

謹按經一章止於至善下大註。止者必至於是而不遷之意。至善則事理當然之極也。言明明德新民。皆當止於至善之地而不遷。○謹按上文曰止者必至於是而不遷之意。止字旣兼至與不遷兩意矣。今曰明明德新民皆當止於至善之地而不遷。是不遷與止字中所帶不遷之意。似重疊相礙也。竊疑之。更考經筵講義及儀禮經傳通解。則止於是之止字作至。無乃見行大學止於是之止字。或是傳寫之訛耶。下敎破惑如何。大學

皆當止於至善之止。非但朱全儀解爲然。輯釋亦然。其下張氏師曾又力主止字之是。然大全見行者終是如此。豈以適孫鑑本爲據故耶。且此與初頭立訓義時不同。直用經文語而加不遷以申之。恐或然也。如何如何。

謹按通禮祠堂章附註。司馬溫公曰宋仁宗時云云。○溫公說本朝而直曰宋仁宗。語勢不倫。無乃宋字下有許多語。而因刪節引來故如此耶。其現出處。有可攷者耶。家禮

此條似以溫公所述文潞公祠記之意而成之。然宋字想是後人所追加明矣。

謹按爲四龕下附註大傳云云。○此條語勢。重疊最難看。自別子爲祖止五世卽遷之宗。乃大傳本文。自何也止五世卽遷。似是朱子推明大傳之意爲說。而用喪服子夏傳文法也。自別子者謂止至玄孫五世。引用小記孔疏而刪潤將來。不爲全用本文。自小宗之祖以下。又是朱子自爲之說也。如此看之。未知如何。○魯季友乃桓公之季子。何以謂一族之大宗耶。以序則孟孫當爲公子之大宗也。無乃今此云云。非說公子之宗。而乃說各自爲宗。以傳子孫之禮耶。然則縢謂魯爲宗國。又是說公子之宗法。語勢參錯。未知其故也。且其下又有有大宗無小宗等兩款。似明是說各自爲宗。以傳子孫之禮。與語類所說大傳有小宗而無大宗等三段。公子之宗法不同。沙溪先生於輯覽。引語類及大傳以釋之。標題亦引大傳註。皆似可疑。伏望下敎。

自大傳雲至適子繼之則爲大宗。曾知出於董叔重問答。其下諸段。不皇細考矣。凡此開示。殊覺分曉。極以爲幸。第其全文。非朱子因古經文而間用已說也。乃周氏復作附註時合註疏及朱子說而成之如此。蓋第一段用董叔重問別子以下用通解五宗疏。小記疏今入此有大宗以下用大傳語。武王爲天子。今法長子死二段用語類。其中直下相傳至五世則遷。魯季友至滕文之昭二段。雖未得見明文。其意亦皆散出於諸條。附註之意謂其如此不悖於朱子之論。故檃括粧綴。不復識別。使後人難於推見。想書中此類甚多。恨不能一一考出也。所謂魯季友云云者。指其子孫各自以爲太祖而言。已見語類。縢謂魯爲宗國云云者。卽下文三宗中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者。大抵或言一族之太祖。或言公子之宗以該之。非可盡責以文字常法也。輯覽標題。今改名要解亦各推言本文之意耳。

謹按旁親之無後者下附註。遇大時節請祖先祭於堂云云。○沙溪以爲堂卽祠堂內龕前之堂。此甚可疑。鄙意則其所謂堂。似明是正寢之堂。廳上卽廳事也。蓋其下有如在廟時排定語故也。

輯覽此說。恐失照勘也。

正至朔望則參條註。設盥盆帨巾各二於阼階下云云。○龜峯引男女不同架。疑其有闕文。標題有論曰似是喪嚴祭敬。不暇致意之義云云。此亦似可疑。謹按特牲饋食禮。主婦盥於房中註。主婦盥。盥於內洗。然則祭之內外異洗可知也。家禮爲童行所竊。朱夫子未得更有整頓。竊恐於此有闕文。伏未知如何。下敎之。○又按此條註諸父諸兄特位主人之右少前重行。諸弟少退云云。○標題按論此皆以主人爲主。非諸兄諸弟又各自有進退云云。蓋家禮於冠昏。其父立主人之右。少進少退皆以主人爲主。而見要訣備要序立圖。則不以主人爲主。而人人各自進退。爲雁行之形。似緣家禮卷首後人所作圖之謬誤而致然也。區區竊疑其失家禮本意。而未敢自信已見矣。今覩標題。始覺前見之不妄矣。

要解後改雲按自此至祭禮。終無分別之文。恐或闕略於婦人一邊而然也。未知此果勝於前說否耶。要訣亦非不以主人爲主。但諸兄諸弟之間。太作隔等。似涉差誤。而然不必深看。

深衣曲裾下附詳。楊氏曰皇氏以喪服之袵廣頭在上。深衣之袵廣頭在下。喪服與深衣相對爲袵云云。○標題所載考證說雲。一在上一在下。各在別幅而相對爲袵者。以喩一上一下之義也。猶易之屯蒙需訟爲反對也。謹按各在別幅而相對爲袵雲者。以不成說。按禮記玉藻袵當旁下鄭註曰。袵謂裳幅所交裂也。凡袵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孔疏曰云凡袵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皇氏雲凡言袵者非一之辭。非獨深衣也。或殺而下。謂喪服之袵廣頭在上狹頭在下。或殺而上。謂深衣之袵寬頭在下狹頭在上雲。是以小要取名焉者。深衣與喪服相對爲小要云云。其下論之曰今刪定深衣之上。獨得袵名。不應假他服相對爲袵云云。蓋鄭註之意。以爲深衣之袵卽殺而上者。是袵之小要也。皇疏之意。以爲鄭註所謂或殺而上者。指深衣之袵。或殺而下者。指喪服之袵也。深衣與喪服相對說。然後深衣之袵始爲小要雲爾也。蓋皇疏之言。只所以釋鄭註中小要取名焉。文字之艱晦處。本非釋玉藻袵當旁之文也。今楊氏鶻突引皇疏而刪節不明。如喪服與深衣二者相對爲袵之語。反失皇氏之本意。而使讀者不可曉。蓋相對爲袵者雲者。本出於孔疏。非斥皇疏之語。則相對爲袵四字。乃孔疏之文。而二者兩字。似是楊氏之所足。俱非皇疏之本文也。大抵竊詳孔疏中所引皇氏說。則似不背於朱子晩歲所定去曲裾之制。而孔疏因深衣鄭註鉤邊若今曲裾之文。並與續袵而歸之曲裾之制矣。孔氏旣不能通知皇氏只釋小要之本意。而認爲釋袵當旁之語誤看誤斥。而楊氏又揷入孔氏誤斥之語於皇疏之下。而結之曰皇氏等所釋。其謬如彼云云。未知其故也。今考證不爲剖破其間曲折。而反爲緣文生義。有需訟反對之說。無乃未及細攷而然耶。標題此條似當更爲消詳。伏望下敎。

所喩皇疏之言只以釋鄭註小要取名之義。非釋袵當旁之文雲者。恐深得其義。然楊氏旣得蔡氏所述朱子晩年之制。而攻破疏說。故歷擧三家而爲言。非所以獨病皇氏也。考證說當更詳去取之。

喪禮陳襲衣條下附註。鄭氏論握手處。握手用玄止掌後節也。○標題曰掔。手後節中也云云。掌後節。按此以掌裏爲前。掌表爲後。節中謂腕上指下掌節中間也雲。謹按士喪祭設決麗於掔。鄭註雲掔。手後節中也。又雲此謂右手也。古文掔作捥。本經記設握結於掔。鄭註雲掔。掌後節中也。手無決者。賈疏雲左手無決。又雲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掔一匝云云。又以一端鉤中指。與繞掔者結於掌後節中。其所謂結於掌後節。卽結於掔之謂也。蓋鄭玄所謂手後節掌後節。俱所以釋掔字也。特互其文耳。家禮附註則用本記賈疏文也。今引本經註手後節中。以釋掔字。而別出掌後節。以掌表釋後字。以腕上指下掌節中間。釋節中二字。掔與掌後節。岐而貳之。誠爲未安。又按醫書靈樞經曰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銅人經曰肘卽臂節也。肘下掌上名臂。臂下掌上節處曰腕。又曰掌後曰腕。韻會曰腕說文本作掔。以此參攷則掌後節之爲掔。似無可疑。未知如何。◇又按此條附註今裹親膚云云。○標題引疑禮問解曰賈疏曰今裹親膚。今謂子夏記也雲。謹按士喪本經記曰設握裹親膚云云。賈疏曰今裹親膚云云。問解曰今謂子夏記也云云。蓋此所謂記。卽指本經記也。按冠禮本經記下賈疏曰。凡言記者。皆是記經不備。鄭註燕禮雲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廢。自爾之後有記乎。又按喪服記子夏爲之作傳。不應自造還自解之。記當在子夏之前孔子時。未知定誰所錄云云。以此觀之。諸經後記。皆是子夏以前所作也。問解以爲子夏記者。何所據耶。無乃未及細考而云然耶。或是賈疏之外。別有所可據耶。伏望下敎。◇又按此條本註握手云云。◇喪禮備要設握手註。先以右手置於摟中。用一端掩手背。以綦繫繞掔一匝。還從上自貫。又用一端重掩之。以綦繫由手錶向上鉤中指。又反以上繞所繫。向下與繞掔者。結於掌後節中。於左手亦如之雲。大抵此註參取士喪記設握裹親膚下左手疏及士喪記設握乃連掔下右手疏又添潤若干語。使明暢易曉。蓋繞掔一匝止自貫。乃士喪記疏也。手錶向上止向下。乃士喪禮疏也。與繞掔者止掌後節中。又是士喪記疏也。由手錶之上。落繞手一匝四字。反致設握之際。一端著繫處。反摺不能平貼。必須收入此四字也。蓋一端重掩向上之繫必繞手一匝。然後始爲穩貼故也。伏望商量下敎。

要解握手按說。今不記當時主意如何。似以手後節掌後節文已各出。而又曰與繞掔者結於掌後節。皆似重複。故爲此說也。然今承示意。皆有所據。難容異議。謹從。至於問解以本經記爲出於子夏。未詳其意。蓋儀禮士冠禮疏不啻明白。而又申見士喪禮疏。且無朱夫子駁正之論。則亦不敢不以爲是也。所謂落繞手一匝四字者。每以其制不免於拘掣爲恨。若果如此則可謂平正無礙。其有補於喪禮大矣。孤陋之幸。如何可量。

還遷屍床於堂中云云。○謹按儀禮奉屍侇堂在小斂後。家禮移入襲後何歟。儀禮則爲室中位在襲前。而家禮則襲後徙屍床於堂。始爲位而哭。然則其位亦當在堂上歟。儀禮則侇堂後主人卽阼階下位。而家禮則侇堂在小斂之前。節目旣變於儀禮。而無卽階下位之文。亦當待小斂憑屍袒拈髮。還遷屍床於堂中後。始卽階下位耶。

禮儀旣變。勢當移用於小斂之後。備要已有其文矣。

答李同甫問二書要解○甲戌正月十三日[編輯]

人心道心章聲色之欲。妄意於西山說終始有疑。蓋旣曰克治。又曰不使滋長。又曰物慾退聽。縱使銛鋒悍馬之譬。謂但形容危字。然是數說。恐皆下得太重。況滋長二字。本出於中庸遏人慾之下。且下廿五板小註又以克己之已謂之人心。合前後之論而觀之。其以人心爲人慾也明矣。恐不可以栗谷謂考之不詳也。如何如何。心經

滋長二字。雖中庸遏人慾底文字。眞氏蓋作未然之意看。則不至甚妨也。

有未曰微。微字固有三義。然若謂之一倂包含則可也。今分上中下三層。則當只取其正義。而其次以下不必存也。未知如何。且蔡傳云云。恐爲雜乎人心而言。不可爲微妙難見之証也。曾稟尤菴。亦以妄見爲得矣。乞更商量。

以蔡傳爲合於微妙難見之義者。蓋主難明二字而言也。正義之外固當刪去。而意謂諸說亦自有致。故亦得略加分折爾。今就自別矣下添要皆非正義當詳辨之九字。

閑邪存誠章心一是內。以心爲主一之根本。未知如何。

心者一身之主宰。敬者一心之主宰。以此推之。有心然後可以加主一之功。謂之根本。恐無可異。

須是止是本。程子此段固首擧閑邪。然以敬涵養。閑邪未知如何存。此旣指主一。此意亦或然否。

閑邪存誠。自是易九二文言傳。本與敬不甚關。到程子諸說。始乃以敬爲閑邪之方。然終亦無不可作閑邪之方者。此又敬則誠之大義。故有切近而絶病敗耳。

敬以直內章敬以直內必有事焉。妄意於此尋常有疑。敬以直內。本與義以方外相對立語而分動靜也。雖單言。安得不爲靜一邊。而今曰單言則當貫動靜。未知果如何耶。

所謂單言者。止以敬之一字而言。非幷擧直內二字者。故曰可以貫動靜。

牛山之木章如被轉動。妄見竊謂上他與下他字。恐皆指良心而言。蓋與上被字一意也。未知如何。且被字無乃與爲字同意耶。

示意固有如此者。退溪說自是明白。恐難動也。

按通禮祠堂附註。朱子曰家廟之制。內立寢廟。中立正廟。外立門。四面墻圍之。據此此圖中後小廟。卽所謂寢廟也。中大廟。卽所謂正廟也。前小廟。卽所謂外門也。然則最前小廟及樹木固非是。而今乃幷與後小廟而非之。未知如何。家禮

此書圖則曰家廟。遂用小註。本文則曰祠堂。當用大註。故左右所主在小註。鄙所主在大註。小註雖不無參看處。不可以此爲家禮正義也。

序常體。常體似謂常用之大體。禮器註似不襯。如何。

此條引禮器註者。蓋欲以體字帶禮字意也。今添數語曰按猶言日用平常之禮也。

兩病。曾聞尤菴之敎。以爲此病雲者。蓋指上文兩然字而言。沙溪嘗曰此極難曉。試問於人。皆未能透得。惟張某鄭某知之。卽谿谷,愚伏也。此段果如沙溪所釋。則以不能擧其要。不能及於禮。爲各爲一病者。似失其本意。未知果如何否。乞更商量。

兩病。沙溪說。此亦非不聞也。然谿谷之以然其然亦爲證者。只知其上文勢之更端可據。而不察其下義趣之親切有力也。以此不敢遵用。

祠堂看正面。看正面之看。家禮紙頭雲沙溪曰疑當作着。而考輯覽則無之。未知何故。然着字比看字似勝。未知如何。

咸興本紙頭沙溪說固亦知之。鄙意看字比着字順而易明。故不敢有錄也。

成服若爲是。考擅弓註。狄儀似行三月。今只言齊衰則其月數未分明。更以本註節錄之如何。

禮記註雖有齊衰三月之語。附入於此勢不便。又考五服沿革圖庾蔚之諸論。皆以子游爲正。所謂三月之說。亦不必添載。

大祥今不墓所。無論家廟祠堂及古今之制。東西兩階皆不可無。而先生說如此何耶。

朱子此說。似亦非謂元無兩階。但謂今日士大夫不能備家廟之制。雖或有兩階。不能如古制之嚴邃整齊雲爾。以此意看如何。

初祖就位。家禮本文旣曰如時祭儀則其不用昭穆。古禮明矣。補註說如此何也。且亞獻亦曰如時祭之儀。又有衆婦灸肉加鹽以從之雲。則主婦之爲亞獻可知。何以謂女不在內耶。

補註所論以大宗祭始祖之禮。言其所謂昭穆。亦只指子孫位次而已。今添數語於補註下以明之。

答金仲固喪禮○壬申十一月二日[編輯]

祥後服色。家禮用黲。而我東之俗通用白巾。好禮之家一遵家禮。巾服皆用黲色。則庶有復古之漸。如何如何。

黲。要訣雲淺靑黑。卽今之玉色。禫服之定爲白布笠衣之制已久。黲色雖曰古禮。恐難遽用也。如何如何。

詳後網巾。沙溪以爲當用黑白粗髮之雜造者。然似駭俗見。如何如何。

黑白髮雜造之說。愚亦嘗疑之。亦難猝然造得。恐亦依笠衣白細布爲之。不然則用時俗髮造者而飭以白布。亦無大害也。

退溪答金以精書曰祥畢主入於廟則素行朔望者合行於廟。素不行者請出當奠之主於正寢而行之可也云云。所謂當奠之主。指新主之附廟者而言也。以此觀之。祥後禫前朔望之時。當奉新主出奠於正寢。而家禮及備要並無其儀。殊似可疑。若出奠於正寢。則亦當有哭泣之節否。

退溪所謂朔望請出新主之義。旣於家禮及儀節備要皆無見處。恐不可用也。惟繼禰之家無舊廟可祔。則或留奉前所。値朔望則哭而行參。其或可耶。

祥後省墓時亦哭拜否。

此則恐所無妨。蓋禫猶哭而行事故也。

答羅顯道良佐學○九月十一日[編輯]

大學之旨。撮而言之。不過忠恕而已。蓋明德忠也。新民恕也。程子曰盡己之謂忠。推己及人之謂恕。自明明德。卽盡己之德忠也。新民旣明其德。推以及人恕也。是以夫子曰吾道一以貫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己。卽此也。右春間溫讀大學。得大旨。仍記如此矣。未知果無悖於經意否耶。伏乞下敎其得失如何。

忠恕之義。其於論語一貫章詳矣。獨未聞以此爲大學一篇之大旨者。今承所喩。殊覺醒然。蓋章句之意。以明明德以下爲三綱領。以明明德於天下以下爲八條目。至或問則以敬爲聖學之成始成終。而其於大學之義。可謂明白矣。但未有謂某綱某條爲一篇之大旨者。未知其故也。今因盛意而竊推之。蓋大旨雲者。如中庸大旨以知仁勇爲入道之門。而孟子梁惠王章以何必曰利亦有仁義。爲一章之大旨者。似可推見。誠以其文其意俱在其書一篇之內。然後方可撮而稱之曰某語爲大旨。如陽村入學圖說雖未盡正。其論論孟兩書大旨曰論語敦乎仁。孟子嚴於義。亦特以其書中義趣氣象而言爾。然則忠恕二字其旨固大。自是論語中庸之別義。恐難以此引以爲大學之大旨也。第九章雖有所藏乎身不恕之語。輯註諸說又多以忠並言者。然皆未嘗作一篇大旨看。惟輯釋饒氏謂大學修身以上。忠之事也。齊家以下。恕之事也。蓋亦欲極言恕字之義。而推之至此。然饒氏諸說素號與章句徑庭。何可以此妄加比論於盛諭耶。大槩義理無窮。或不無旁通處。若以體用大致。泛以論之。以謂忠者明德之屬。恕者新民之屬。猶之可也。今乃賺連一貫忠恕之意。必欲直以爲大學之大旨。則非其實矣。鄙見如是。惟在量而敎之。

答羅顯道再問癸酉正月二十一日[編輯]

別幅誨敎。儘出高明。區區欽歎。愈久愈切。當初鄙意四書中三書皆言大旨。而獨於大學古無言者。莫知其故。茲以究思大旨。莫有可執。而但大學者。乃大人之學也。卽盡人分之道也。聖人者。亦卽盡人道之人也。夫子曰吾道一以貫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只是忠恕而已。大學終編以忠恕好惡結之。則此似近於大旨。故茲敢奉質矣。今承明旨。考據明白。實非如良蒙學所可容喙者。敢不服膺也。竊想大學大旨。必有定於執事心下者。幸乞下敎。俾得知之。如何如何。

大學大旨之說。再煩俯詢。極荷不鄙。茲敢略復焉。少時在泮宮。竊聞業明經者之言。其論四書大旨。以爲論語則仁。孟子則遏人慾存天理。中庸則誠。大學則敬。尋常未知其必然也。及後得朱子說。以操存涵養目論語。以體驗擴充目孟子。至其門人爲行狀。則有曰爲己務實。卞別義利。毋自欺。謹其獨之戒。蓋亦歷擧論孟大學之義。而皆以工夫實地言。要非所謂大旨也。最後見退溪答姪㝯書。以誠爲中庸大旨之說。又得栗谷外集四子立言義。其論正與所聞明經者之說相符。而惟以心字易遏人慾存天理。始知其本不出於中國大儒如程朱二先生者。而或刱於吾東昇平時掌敎諸人。流傳沿襲。雖以退,栗二先生之沈潛高明。間亦不免隨衆而爲說也。夫論語之主仁。中庸之主誠。固無甚異矣。至於大學之主敬。雖有傳三章敬止之語。或問此心旣立以下三條。皆主於敬。而似未明白。孟子之遏人慾存天理。雖亦出於陳新安說。首章輯註意義無背。而其語不現於本書。終未知其可也。蓋程朱議論。鮮有某義爲某書之大旨者。惟向所謂中庸孟子及論語末篇中庸或問數處耳。要之惟庸或篇題以中庸二字。爲盡一篇之大旨者。殊極明白而可據。中庸章句所謂知仁勇以下文入道之門觀之。亦非中庸大旨明矣。其他恐皆無當。何則。以孟子首章大指之說推之。必一章有一章之大旨。一篇有一篇之大旨。其於論語二十篇爲一書。孟子七篇爲一書者。恐皆難以大旨相求。如孟子首章中庸一篇之例。爲其所記非一人。所論非一事也。今者大學之書。其體宜與中庸無異。而實爲不同。蓋以中庸則於性道敎知仁勇費隱天道人道之義。更互混同。幾無統會。而中庸二字包涵貫徹。正可爲其大旨而無礙然也。大學則不然。於其中有經有傳。經有三綱領。傳有八條目。自成部伍。文義相續。而旨趣各異。且以章句言之。明德新民止至善爲一篇之綱領。以或問言之。明明德又爲三言之綱領。意義已明。苟欲於此之外。更求所謂別樣一大旨者。不亦贅乎。至於所謂論語之仁中庸之誠大學之敬。固自不無所由。蓋論語之義。以言仁爲一書之大綱領。第三章輯註陳新安說中庸之義。以誠爲一篇之樞紐。二十章章下註大學之義。以敬爲聖學始終之要或問首章者。各有攸當。因此推之。孟子之意。亦當以言仁義爲一書之大綱領。以其程子有孔子言仁孟子言仁義之說。序說第三條而卞別義利。遏人慾存天理。嚴乎義之諸義。並無所害乎相貫。但非今日所謂四書之大旨也。陋見雖如此。第未詳其是否。幸加量察而回敎。

答羅顯道問喪禮○甲戌二月二十五日[編輯]

虞杖不入室。或言虞後朝夕上食。亦不持入爲宜云。然否。哀意則虞祭倚室外。祔祭倚階下。小祥倚門外者。蓋特於大節示以殺哀之意。而若三年內朝夕上食。則依舊持入。似是禮意。未知果如何。倚門外之門。或言是外門。而哀意則恐是堂室之門。夫知何者爲是耶。

士虞記曰。虞在寢。祭後不以杖入室。殺哀之節也。於祔祭亦然。以此推之。恐朝夕祭時不持者爲是。門者非指外門。延客而入處。蓋寢與廟皆有門。卽指今所謂中堂外閤。則亦哀所謂堂之門也。室則有戶。不曰門。

祔祭時服色。或雲不可以衰服行事。用俗直領孝巾爲宜。然否。哀意祔祭亦一串喪禮也。以衰服行事。似無不可。若不當以衰服行事。則古人必言之。而禮旣言倚杖階下。而獨不言變服一節。此亦可見矣。未知如何。

祔祭服色。家禮不爲別言。則以衰服行之。恐無可疑。

三年內朔望參禮。不可行耶。先儒只言四時節祀之可行。而朔禮則獨不論。豈以月朔輕於節祀。而廢其禮耶。抑所謂節祀者。月朔亦在其中耶。幸乞趁朔前下敎。

喪中祭先之服。若有服輕可使者。代行似勝。若無可代者。喪人不得已以布直領孝巾入廟行參。問解已詳言之矣。

三年內。只言朔日則於朝奠設饌。而無俗節別設饌之文。豈俗節則不當設殷奠耶。抑以言朔日則俗節亦可推知。故略其文耶。亦乞下敎。

喪中俗節。禮雖無文。亦不可廢。只當量減於朔祭而行之。

答朴大叔問學○正月十三日[編輯]

集註如或見之四字。意味深長。眞是一章正義。蓋見者眞見也。夢者如見也。若曰眞見則奚啻周公還魂。非夫子意也。若曰如見則方知志存行周公之道故耳。旣不可道常見。又不可道不見。故曰如或見之。集註之義精矣。似無可疑。

尋常以朱子伯夷稍優之說爲準。蓋夷齊得以讓國者。以爲中子也。若無中子則恐不可棄宗國而終逃也。其爲國之才否。孟子有曰伯夷伊尹皆足以朝諸侯而有天下。亦略可見。惟伊川主祀之說。晦翁未嘗明白下說。今亦不敢矣。

聖人所論子賤,子貢之旨。固似可疑。然不必大費思量。瑚璉章小註雲峯胡氏說盡之。蓋朱子亦曰論語中說君子。有說最高者有大槩說者。子賤,南宮适之稱君子。皆大槩說。蓋可推見矣。

答柳道卿貴三禮○癸酉正月二十五日[編輯]

亡者之長子與長孫皆先死。長孫無子。未及立後。亡者之喪。誰當主之耶。長孫之次弟當爲喪主。而日後其兄立後則如之何。常時饋奠。衆子與長孫婦可以代執。而神主旁題將如之何。

此問不能分曉。旣曰長孫之次弟當爲喪主。又曰衆子與長孫婦可以代執。無乃長子長孫各有其弟耶。抑混稱次孫爲衆子耶。若長子有弟則是應服三年之人。當依曾子問。書神主以顯考。奉祀旁題不稱孝而只稱子。當依退溪答鄭寒岡。祝辭孤子某上加攝祀二字。待異日立後。告祠而一並改正之。若無衆子。而只長孫有弟。當依通典範宣亦見喪服圖式庾蔚之及問解說服祖父重三年。待異日立嫡孫後。告祠改正如前儀。未知如何。蓋圖式服制令雲無嫡孫則嫡孫同母弟。無同母弟則衆長孫承重。卽封襲傳爵者。不以嫡庶長幼。雖有嫡子。兄弟皆承重。曾孫元孫亦如之。今旣無封襲傳爵之擧。則宜無不得還宗之義。但衆子則以應服三年者。爲父攝祀。衆孫則以應服朞年者。爲祖持重攝祀。似少不同。不敢質言。幸加博詢而處之也。

母喪葬後又遭父喪。父喪葬後。几筵當設於一堂。而朝夕饋奠。當各服其服。先後行之耶。抑當依並祭考妣之義。服重服。一時哭奠耶。疑禮問解槩有喪條。未能分曉。下示伏望。

問解父母偕喪。異几筵持重服條後錄中士虞禮司几筵兩段。是異几筵之正義。其分註可考。蓋父母雖一時偕喪。而在殯行祭。皆異幾別屍。非如祭於廟同幾精氣合故也。然則未吉祭合櫝之前。當各服其服。先後行祭。事雖煩而義則正矣。如何如何。

答趙君範問喪禮○壬申二月二十四日[編輯]

備要小祥腰經條下。腰經以葛爲之。葛帶三重四股。又絞帶條下。腰絰用葛則絞帶亦當用布雲。而時俗用葛帶者多。布帶則絶無而僅有。未知從何得宜耶。且以疑禮問解答小祥條三重四股之問觀之。則明有葛帶之文。時俗所以罕用布帶者此耶。婦人斬衰帶練時。與男子同。而若從葛帶之制。則婦人帶亦變以葛耶。

備要小祥腰經用葛三重四股。乃儀禮卒哭之制。絞帶用布婦人同。乃儀禮虞後之制。蓋因丘氏用古禮之說。因成此制。若或小祥。仍舊不爲改服則已。若改之則腰經與絞帶。只當依備要行之而已。今俗用葛絰而不用布絞帶。未詳其意。問解所謂三重四股之文。正指葛經而言。非指絞帶。則此亦難以證絞帶之不布也。蓋初喪之絞帶三重四股。小祥之腰經亦三重四股。俗人習見初喪絞帶之制。而不知小祥移此制於腰絰之義。遂疑小祥絞帶亦不以布。可謂誤矣。況婦人小祥。除腰絰者耶。

俗所謂深衣。乃備要成服條下生布直領也。旣曰直領則當爲緝邊。而俗制不然。爲存斬衰之義而然耶。且中衣衰裳皆練。而獨於直領無幷練之文。或於他禮有可據者耶。

備要成服條有中衣。其下曰卽古深衣。雖斬衰亦以布緣邊。又有生布直領。其下曰出入所著。雖非古制。從俗亦可。二者旣非一物。則俗人雖誤以直領爲深衣。其實則乃中衣之稱也。以此推之。其不緝邊固當。其不練者。似亦以本出於俗制。不復比列於正服冠絰之類耳。第不敢質言。

答洪士式重楷禮○七月十七日[編輯]

祖妣諱日。伯父入葬。三年上食。値忌故則當用素饌。而如題主奠初虞旣是殷奠。與上食有異。未知亦用素饌耶。雖未過卒哭。亦是旣葬。似與未葬有間。用常饌無妨否。此旣大忌之日。則薦素以存象生之義耶。

考備要說。父母喪中死者。葬前象平生。奠以素饌。至虞始以神事用肉。似當以此推之。下棺時刻若是在平朝以前。則自朝上食用肉饌。若在辰巳以後。則朝上食用素饌。自題主奠始用肉饌。似無難行之節。而所敎三年內忌祀象生時用素饌雲者。恐亦不然耳。如何如何。

答崔漢臣是翁禮○壬申十一月一日[編輯]

外甥之稱。家禮雜儀則指爲甥姪。喪禮備要則指爲女壻。當何適從。大抵舅甥之稱。自昔雖多互說。至於外舅外甥之稱。似不可相混也。禮妻父曰外舅。謂吾舅者吾謂之甥雲。司馬公曰受女壻及外甥拜雲。而未見母之兄弟稱外舅之文。則今當指妻父爲外舅。而自稱曰甥。指母之兄第爲舅。而自稱曰外甥。備要圖中所出。未知本於何書。願聞其詳。

曰妻之父母曰壻者。以婦翁及女壻言。曰舅曰甥者。以母之兄弟及甥姪言。皆儀禮喪服篇文也。曰母之昆弟爲舅。曰男子謂姊妹之子曰出者。以正舅甥而言。曰妻之父爲外舅。妻之母爲外姑。註我謂舅者吾謂之甥。然則亦宜呼壻爲甥。以妻親舅甥而言。乃爾雅親屬篇文。今人儀禮經傳通解。亦可曰禮經。而非本禮經也。此外舅甥之稱甚多。有難盡行。平時俗例多以聘父聘母稱妻父母。殊無經據。故疑禮問解因問者之意。以曰舅曰甥爲可。今欲以溫公一時之言。分外甥而稱於母之兄弟。恐反淆亂。不如妻父母之稱。姑從問解。而舅甥之稱直從喪服註文。猶爲有據。蓋自稱雖同。而舅與外舅之稱不同。無所嫌也。如何如何。

爲人後者。爲其姊妹適人者再降。而兩女各出則不再降。是出嫁者之服。乃厚於姊妹。而反薄於兄弟也。抑有情義之可言歟。

喪服疏兩女各出不再降。兩男各出不再降。此其非有厚薄也。唯出爲人後者於出嫁之姊妹爲再降。以其爲人後及出嫁。名義各異。不如或但幷爲人後。或但幷爲出嫁者可以降而無甚嫌礙。故不得不再降。恐其義在此而不在彼也。

鄙鄕蓼川上流。有地名伊川者。川上有山。名曰蓮華峯。其傍有村。名曰考亭也。宋三賢所居地名適在一境數里之內。則亦非偶然者。而山川景致又是境內之最也。生等欲與鄕中士子遵先輩遺事。建立書院。而有一商量處。敢此仰達焉。擬建院處。與村居稍遠。故將移占近村之地。以爲永久保全之計。而其地方有爲鄕賢建祠之擧。或以爲可以先建者爲書院。而別立祠於其傍。以奉鄕賢。或以爲可別建書院於其中。而以先建者爲別祠。蓋書院鄕祠。名稱自別。則始之以鄕祠。終以爲書院。不無未安雲者。甲者之論。據事理而言也。均是學宮。營而未完。則或以爲書院。或以爲鄕祠。各自無妨雲者。乙者之論。就地形而言也。伏望俯採兩端之說。而下垂折衷之敎。如何如何。

書院之設。朱子退溪之意。以爲國學鄕校有科擧格令之規。故欲別立書院。以便講學矣。今則書院雖設。而率爲科士居接之所。無一講學之實。故愚於此不敢有說也。然以所詢事體論之。書院鄕祠。尙皆未建。則當先建書院。後建鄕祠。何可任其倒置之耶。鄙意如此。第未知鄕祠又爲某公而作。不敢質言。

答李子望問喪禮○癸酉十月二十日[編輯]

服中死者。葬前象生用素饌。葬後自虞用神道。設肉饌何如。

此段詳在備要。恐不必問。

題主以七八歲兒。則祭時祝辭以所題兒爲主。而相行祭祀耶。以旁親長成者爲祝辭主祭耶。

退溪先生謂兒名攝主告。然則當曰孤子某。幼不將事。屬某親某敢昭告於顯考云云也。

三年喪禫祀。家禮不計閏。而今皆計閏者何耶。

祥禫之問。禮當計閏月以爲祭。所喩未詳。蓋以年數則不計閏。以月數則計閏。乃橫渠說。祥禫間乃以月數者也。

凡妻妾。其夫在時有罪放出者。其夫死後其所出妻妾死。返葬於夫家先塋。而神主可以入夫廟耶。法理生死一體。而或曰生死有異。生雖見黜。死可以入夫廟葬夫家墓所。有如此理乎。今有人惡妾之悖嚚。遺命放出。則其所生子不敢葬父墓之惻。欲葬父之祖先塋。爲宗家所斥。或以宗家之拒絶爲非。何如。

今國典無出妻法。其父生前情義甚疏。或居家內而不相接。或送本家。久不推還。皆近於黜也。然法旣無文。且旣所生子主祀。似當合葬。然父若遺命勿爲合葬。則亦當異葬。至於妾則位賤行悖。父又遺書放絶。則主宗之家。不使葬於先壟。乃正論也其子亦當從遺命別葬而已。或者之說。殊不可曉。

答李士亨問喪禮○十一月十三日[編輯]

復之義。專在乎欲魂來反。而卽見人家皆呼曰某持衣而去雲。與來復之本義。大相反矣。鄙家則以此爲戒。復之時去持衣去一款語。而復之義以方言解說未易。故只使呼之曰某甫回來。未知於禮意不悖耶。此出於臨急猝創。故敢此仰稟。

所處得之。

朝夕哭。當立哭耶伏哭耶。

古今典禮具在。安有伏哭之規。獨沙溪言伏哭何妨。蓋以從俗言也。然在弔則或可。在祭則恐尤不可。

點桊時禮無取飯放水之規。而人家皆行之。鄙家亦循用之。未知出於流俗而不整耶。抑有指據者存耶。

此亦從俗而然。曾聞鄭守夢家不行。蓋以禮爲準故也。鄙家亦不用。

人之弔問也。兄弟有知有不知。則知者獨可受弔耶。抑不知者並可出受耶。

來客無請弔知者之意。則主家恐難以不知之故。先自引入也。如何如何。

亡妻神主。欲依禮祔奉於祠堂祖龕。蓋家舍狹隘。無別置之所耳。或曰祔諸祖龕之內爲未安。不如祔諸祠宇中左右。然則祔左耶祔右耶。

姑祔龕內。初無不可。但今龕室甚窄。難容他主。參禮時亦難成樣。姑祔祠內無妨。祠內之位。右尊左卑。

布纚之規。始於近代。而備要所載。不無可據。祭奠之時。亦不可不斂髮。則固無所妨。而似合禮義。未知如何。

古無布纚。孝巾自足以斂髮矣。然依近例用纚。亦不至甚妨。

孤子輩旣有從兄弟。凡係廟中祭祀。使之代行。而以孝巾布直領參於庭下。未知如何。

橫渠使服輕者入廟一節甚好。近世則無論有輕服與否。喪人皆以孝巾布直領入廟。蓋亦因問解之說也。然如有服輕者使之行參。而喪人輩參後別行拜禮如哀說恐勝。

答趙德叟問喪禮○二月二十七日[編輯]

父喪未葬。改葬母時。當釋斬而服緦耶。服緦時當去杖耶。或雲雖有事於前喪。亦當用重服無疑。緦時杖亦當去雲。喪服小記父母喪偕。其葬服斬衰。註其葬母亦服斬衰者。從重也。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云云。詳究此文勢。則小記所謂葬服斬衰者。只論人葬行事之時也。不論其成服一節也。啓墓時則當釋重服而服緦。卒事返重服。執奠隨喪亦仍重服耶。人家必有通行之禮。伏望詳敎。

雖重在父喪。初無不爲母成服之理。旣成服則隨喪行奠。恐當用緦服。只路中欲弔大喪者。當以方笠布直領受弔。而返喪次然後以此爲主也。然前日羅顯道並遷祖父母喪。愚則以各成服爲言。而尼議以只成外服而通用之爲說。顯道遂從尼見。以此世人因重在喪之故。議論至此。而實不知它家通行之果如何也。如以有事於前喪。亦當用重服之說爲拘。則成服亦無所用。然世人通行之道若如問解則勢難違越。量處爲仰。

答趙德叟問禮○甲戌三月三日[編輯]

祔祭曾於戊辰初喪。祔祀於五代祖妣位。蓋方以長房祧奉故耳。三年後當移奉他家。則似與戊辰年有異。未知今番祔祭當祔於何位耶。若行祔祭於墓下。勢不可不以紙牓行祀。則當祔於近代耶。前後喪似不可異同。而三年後雖當移奉他家。而卽今則乃是同宮。雖以紙牓行祀。亦當祔於五代祖考位耶。

前喪祔祭。雖出於一時之權宜。旣非當行之正位。又將待三年而遷奉他所。則依前行祔於祧主。恐未恰當。從常禮使宗孫須告昭敏公廟。而行祭於喪家似宜。量處之如何。

葬前若有家廟移奉之禮。則只行告辭爲當耶。

未葬之前。殊無行參之禮。如有移安之擧。則恐當使服輕者只告辭而行之。所謂告辭者。無年月首尾。而只告當行之事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