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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条例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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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0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
(一九五〇年二月三日政务院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 同年二月六日政务院秘书厅通令公布政秘字一一六号

第一条 全国各机关印信,依本条例制发之。

第二条 印信种类:印信分“印”、“关防”两种。印为正方形;关防为长方形。

第三条 印信使用:

   一、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均用“印”。
   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直属各部以及总政治部所属各级政治部均用“印”。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及其所属各野战军、兵团、军、师(旅)、团、队暨所有属于临时性的军事机关均用“关防”。

第四条 印信字体:一律用宋体字。

第五条 印信尺度:

   一、中央人民政府印边长九公分,边宽八公厘。
   二、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院、委、署及政务院所属委、部、会、院、署、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中央直属市人民政府及驻外使馆的印信一律边长七公分,边宽六公厘。
   三、前款各机关所属对外行文的各级机关的印信一律边长六公分,边宽六公厘。
   四、其他未列举的机关印信尺度,得比照等级报请中央或各该主管机关核定之。
   五、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机关、部队的印信尺度,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之。

第六条 印信质料:常设机关的印信用铜质或铜镶木质;临时机关的印信用木质。

第七条 发印规定:

   一、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各机关的印信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发。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各机关印信均由各该主管机关制发。各省所属县、市以上机关的印信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机关、部队印信的制发办法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