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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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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0年2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印章的規定
(一九五〇年二月三日政務院第十八次政務會議通過 同年二月六日政務院秘書廳通令公佈政秘字一一六號

第一條 全國各機關印信,依本條例製發之。

第二條 印信種類:印信分「印」、「關防」兩種。印為正方形;關防為長方形。

第三條 印信使用:

   一、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均用「印」。
   二、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直屬各部以及總政治部所屬各級政治部均用「印」。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部及其所屬各野戰軍、兵團、軍、師(旅)、團、隊暨所有屬於臨時性的軍事機關均用「關防」。

第四條 印信字體:一律用宋體字。

第五條 印信尺度:

   一、中央人民政府印邊長九公分,邊寬八公厘。
   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院、委、署及政務院所屬委、部、會、院、署、行、大行政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中央直屬市人民政府及駐外使館的印信一律邊長七公分,邊寬六公厘。
   三、前款各機關所屬對外行文的各級機關的印信一律邊長六公分,邊寬六公厘。
   四、其他未列舉的機關印信尺度,得比照等級報請中央或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
   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所屬機關、部隊的印信尺度,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規定之。

第六條 印信質料:常設機關的印信用銅質或銅鑲木質;臨時機關的印信用木質。

第七條 發印規定:

   一、第五條第二款所列各機關的印信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製發。
   二、前款規定以外的各機關印信均由各該主管機關製發。各省所屬縣、市以上機關的印信均由省人民政府製發。
   三、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所屬機關、部隊印信的製發辦法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規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