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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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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前卸任总统礼遇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67 年 4 月 25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67 年 5 月 3 日公布
1.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6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前[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2, 6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13 日公布
2.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1519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2、6 条条文
(原名称:卸任总统礼遇条例;新名称: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6 月 30 日
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95 年 7 月 19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10260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6 条;并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2, 3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79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2244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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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67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