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民国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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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民国96年)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立法于民国99年8月19日(现行条文)
2010年8月19日
2010年9月1日
公布于民国99年9月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224401号令
有效期:民国99年(2010年)9月3日至今

中华民国 67 年 4 月 25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67 年 5 月 3 日公布1.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6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前[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2, 6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13 日公布2.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1519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2、6 条条文
(原名称:卸任总统礼遇条例;新名称: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6 月 30 日 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95 年 7 月 1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10260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6 条;并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2, 3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7971号令修正公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224401号令修正公布第 4 条条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礼遇卸任总统、副总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卸任总统礼遇范围)

  卸任总统享有下列礼遇:
  一、邀请参加国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台币二十五万元礼遇金,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之。
  三、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之费用,每年新台币八百万元,但第二年递减为新台币七百万元,第三年递减为新台币六百万元,第四年递减为新台币五百万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
  四、供应保健医疗。
  五、供应安全护卫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时得加派之。
  前项第五款礼遇,由国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项礼遇除第一款外,其馀各款礼遇之有效期间与其任职期间相同,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

第三条 (卸任副总统礼遇范围)

  卸任副总统享有下列礼遇:
  一、邀请参加国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台币十八万元礼遇金,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之。
  三、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之费用,每年新台币四百万元,但第二年递减为新台币三百五十万元,第三年递减为新台币三百万元,第四年递减为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
  四、供应保健医疗。
  五、供应安全护卫四人至八人,必要时得加派之。
  本条例于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总统已依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办理退职者,其退职金仍依原规定办理,不适用前项第二款之规定。
  第一项第五款礼遇,由国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项礼遇除第一款外,其馀各款礼遇之有效期间与其任职期间相同,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

第四条 (礼遇停止)

  卸任总统、副总统之礼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给公职。
  二、犯内乱、外患罪,经一审判决有罪。
  三、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四、移居国外定居。
  卸任总统、副总统犯贪污罪经一审判决有罪者,供应安全护卫二人或三人,不适用第二条第一项、前条第一项礼遇规定;若经判决有罪确定,停止供应安全护卫。
  依第一项第二款及前项规定停止礼遇者,若经判决无罪确定,恢复礼遇并补发停止礼遇期间应有之各项礼遇费用。

第五条 (礼遇停止)

  总统、副总统因罢免、弹劾或判刑确定解职者,不适用本条例之礼遇。
  卸任总统、副总统被弹劾确定者,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条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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