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第一回请愿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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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第一回请愿附)
作者: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人士
1921年
刊载在《台湾青年》二卷二期,汉文之部,页21~22。

请愿之旨趣[编辑]

谨按大日本帝国,为立宪法治国,台湾乃隶属于帝国版图之一部。故在台湾统治上,认为须设特别制度之范围内,务宜准据立宪法治之原则,固属当然之理。

然按台湾统治制度,在领台当时,因参酌台湾固有之文化制度,及特殊之民情风俗,故须特别立法,且统治之日尚浅,未能直以立宪政治之常轨律之,故帝国议会于明治二十九年以法律第六十三号,附与台湾总督以发命令代法律之特权,使行政立法二权,掌握于同一之统治机关,尔来二十有六年间,法文上虽有多少改变,而根本原则,则仍然维持依此法律所承认之行政立法混一主义,此间在帝国治下三百馀万新附之民众,其所受之苦痛,实有不可以言语形容者。以堂堂立宪之文明国,决未可轻轻看过也。

今也台湾之外观,虽庶政毕举,地方之秩序,似亦整然,而其内容,实尚未使民意畅达,殊如今番欧战之结果,实促世界人类多大之觉醒,文明诸国之外交内治,亦与以紧切之暗示,推而酿成社会改造之机运,当此时局重大之秋,帝国新领土之台湾统治制度,诚宜参酌特殊之事情,鉴世界之潮流,征民心之趋向,宜速准据立宪之本义,故须顺应台湾事情之立法,即就台湾住民公选议员组织台湾议会以行之,以补帝国议会之所不能为者,且俾台湾民众,咸领略一视同仁之圣旨,均霑立宪政治之惠泽,成为善良之国民,以尽地理上历史上特殊之使命,是诚目下之最大急务也。苟事不出此,仍令现在之制度依然存续,或抑制民权,直令新附民众,对于帝国之统治,终抱疑念,抑或闭塞民意,则难保不于东洋进步史上留一污点,是请愿人等所夙夜忧惧者也。万一体谅请愿人士等之意,幸而有所采择,则请设台湾民选议会,附与台湾应施行之特别法律,及台湾预算之协赞权,与帝国议会相需以图台湾统治健全之发展,是不独为台湾民众之幸福,抑亦维持东洋平和之帝国新领土统治史上最光辉善美之一大功绩也。谨此请愿,伏乞充分审查诠议,幸甚。

请愿之要旨[编辑]

依前记敬陈之旨趣请以法律规定设置就台湾住民公选议员以组织之台湾议会,附与在台湾应施行之特别法律及台湾预算之协赞权,乞即诠议定夺,右照议院法第六十二条以下,及众议院规则第百四十七条(贵族院规则第百二十七条)以下之规程,以众议院(贵族院)议员〇〇〇〇〇绍介谨此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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