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第一回請願附)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第一回請願附) 作者: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人士 1921年 |
刊載在《台灣青年》二卷二期,漢文之部,頁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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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之旨趣
[编辑]謹按大日本帝國,為立憲法治國,台灣乃隸屬於帝國版圖之一部。故在台灣統治上,認為須設特別制度之範圍內,務宜準據立憲法治之原則,固屬當然之理。
然按台灣統治制度,在領台當時,因參酌台灣固有之文化制度,及特殊之民情風俗,故須特別立法,且統治之日尚淺,未能直以立憲政治之常軌律之,故帝國議會於明治二十九年以法律第六十三號,附與台灣總督以發命令代法律之特權,使行政立法二權,掌握於同一之統治機關,爾來二十有六年間,法文上雖有多少改變,而根本原則,則仍然維持依此法律所承認之行政立法混一主義,此間在帝國治下三百餘萬新附之民眾,其所受之苦痛,實有不可以言語形容者。以堂堂立憲之文明國,決未可輕輕看過也。
今也台灣之外觀,雖庶政畢舉,地方之秩序,似亦整然,而其內容,實尚未使民意暢達,殊如今番歐戰之結果,實促世界人類多大之覺醒,文明諸國之外交內治,亦與以緊切之暗示,推而釀成社會改造之機運,當此時局重大之秋,帝國新領土之台灣統治制度,誠宜參酌特殊之事情,鑑世界之潮流,徵民心之趨向,宜速準據立憲之本義,故須順應台灣事情之立法,即就台灣住民公選議員組織台灣議會以行之,以補帝國議會之所不能為者,且俾台灣民眾,咸領略一視同仁之聖旨,均霑立憲政治之惠澤,成為善良之國民,以盡地理上歷史上特殊之使命,是誠目下之最大急務也。苟事不出此,仍令現在之制度依然存續,或抑制民權,直令新附民眾,對於帝國之統治,終抱疑念,抑或閉塞民意,則難保不於東洋進步史上留一汙點,是請願人等所夙夜憂懼者也。萬一體諒請願人士等之意,幸而有所採擇,則請設台灣民選議會,附與台灣應施行之特別法律,及台灣預算之協贊權,與帝國議會相需以圖台灣統治健全之發展,是不獨為台灣民眾之幸福,抑亦維持東洋平和之帝國新領土統治史上最光輝善美之一大功績也。謹此請願,伏乞充分審查詮議,幸甚。
請願之要旨
[编辑]依前記敬陳之旨趣請以法律規定設置就台灣住民公選議員以組織之台灣議會,附與在台灣應施行之特別法律及台灣預算之協贊權,乞即詮議定奪,右照議院法第六十二條以下,及眾議院規則第百四十七條(貴族院規則第百二十七條)以下之規程,以眾議院(貴族院)議員〇〇〇〇〇紹介謹此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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