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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饬江苏司法司转行查明海门审判检察厅呈黄元勋因奸谋杀本夫施二郎身死案再声覆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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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令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司法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6月2日
1912年6月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六月初二日第三十三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6月2日)

五月二十八日据海门审判检察厅会呈黄元勋因奸谋杀本夫施二郎身死一案业经判决黄元勋处死刑沈庆耕处四等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施张氏处四等有期徒刊二年十一个月俟过上诉期间奉到覆准部文再行咨请检察厅执行呈请鉴核等情。前来查各省呈请本部覆准案件向由法司呈报海门审判检察厅未便自为立异且此案判决日期并未载明上诉期间无从查核。除令饬江苏司法转行查明声覆该厅查明呈由该厅声覆外合行令饬该即便遵照此令。

右令江苏海门审判检察厅司  法  司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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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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