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同意为小家寿美子公证证明手印属实的函
外观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同意为 小家寿美子公证证明手印属实的函 司公字〔80〕第64号 1980年6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文件 注:“捺指纹”应改称为“捺手印(或按手印)”。 |
蚌埠市公证处:
安徽财贸学院印刷厂日本血统中国人小家寿美子给民政部的信中说,其在日本的表弟桥木清隆继承其舅父桥木次郎助的全部不动产,需要她作证人,在“遗产继承协议书”、“申明书”上捺手印。本人要求我公证机关证明她在公证员面前所捺手印属实。该信已由民政部转外交部,外交部领事司于六月十二日转我部处理。
经我们审阅来信附件“遗产继承协议书”的内容无损害我国主权和无损我国的言词,故同意由你处予以另纸公证,即证明“遗产继承协议书、申明书上的手印,确系小家寿美子在我面前所捺”。将此纸粘在证明的文书上,并加盖骑缝章。
今后在受理以上类似申请时,只要文书内容无损害我国主权和无损我国的言词,均可另纸公证其签字、盖章或捺手印属实即可(对于捺手印问题,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曾通知禁止捺指纹(注)。现根据办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对方(外国)要求必须捺手印,也可办理)。
现随信寄去本人来信及遗产继承协议书、申明书式样各一张;外交部领事司文件转办单一张。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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