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同意為小家壽美子公證證明手印屬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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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同意為
小家壽美子公證證明手印屬實的函

司公字〔80〕第64號
1980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註:「捺指紋」應改稱為「捺手印(或按手印)」。

蚌埠市公證處:

  安徽財貿學院印刷廠日本血統中國人小家壽美子給民政部的信中說,其在日本的表弟橋木清隆繼承其舅父橋木次郎助的全部不動產,需要她作證人,在「遺產繼承協議書」、「申明書」上捺手印。本人要求我公證機關證明她在公證員面前所捺手印屬實。該信已由民政部轉外交部,外交部領事司於六月十二日轉我部處理。

  經我們審閱來信附件「遺產繼承協議書」的內容無損害我國主權和無損我國的言詞,故同意由你處予以另紙公證,即證明「遺產繼承協議書、申明書上的手印,確係小家壽美子在我面前所捺」。將此紙粘在證明的文書上,並加蓋騎縫章。

  今後在受理以上類似申請時,只要文書內容無損害我國主權和無損我國的言詞,均可另紙公證其簽字、蓋章或捺手印屬實即可(對於捺手印問題,過去最高人民法院曾通知禁止捺指紋(注)。現根據辦證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對方(外國)要求必須捺手印,也可辦理)。

  現隨信寄去本人來信及遺產繼承協議書、申明書式樣各一張;外交部領事司文件轉辦單一張。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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