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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统一对外提供律师工作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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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统一对外提供律师工作情况的通知
司发律函字〔89〕第263号
1989年8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件
2002年《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宣布适用期已过而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美国驻华大使馆领事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函,要求提供主要律师事务所和涉外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请你们将收到的此类信函立即报部律师司,统一由司法部办理,不要直接提供材料。但可复函美国驻华使馆领事处,请他们直接与司法部联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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