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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統一對外提供律師工作情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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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統一對外提供律師工作情況的通知
司發律函字〔89〕第263號
1989年8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2002年《司法部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宣佈適用期已過而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據一些地方反映,美國駐華大使館領事處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發函,要求提供主要律師事務所和涉外律師事務所的具體情況。請你們將收到的此類信函立即報部律師司,統一由司法部辦理,不要直接提供材料。但可復函美國駐華使館領事處,請他們直接與司法部聯繫。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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