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5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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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258号 释字第259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260号

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259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79年4月13日

解释争点[编辑]

直辖市之自治以行政命令为依据违宪?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公报 第 32 卷 6 期 19-20 页

解释文[编辑]

  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为宪法第一百十八条所明定。惟上开法律迄未制定,现行直辖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事项,均系依据中央颁行之法规行之。为贯彻宪法实施地方自治之意旨,自应斟酌当前实际状况,制定直辖市自治之法律。在此项法律未制定前,现行由中央颁行之法规,应继续有效。

理由书[编辑]

  宪法关于地方制度,于其第十一章就省、县与直辖市有不同之规定,直辖市如何实施地方自治,宪法第一百十八条授权以法律定之。故直辖市实施地方自治,虽无须依省、县自治相同之程序,惟仍应依宪法意旨,制定法律行之。
  宪法规定之地方自治,须循序实施,前述直辖市自治之法律,迄未制定。现行直辖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事项,均系依据中央颁行之法规行之。为贯彻宪法实施地方自治之意旨,仍应斟酌当前实际状况,从速制定直辖市自治之法律,以谋求改进。在此项法律未制定前,直辖市之自治与地方行政事务,不能中断,现行由中央颁行之法规,应继续有效。

相关附件[编辑]


声请书
抄台北市议会声请函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本会审议七十九年度地方总预算案时,对于适用宪法第一百十五条发生疑,请转 钧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俾便遵循,并杜争议。
说 明:
一、查宪法第一百十五条规定: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第三款复规定关于国家各机关之组织应以法律定之。从而“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议会”均系依行政院颁布之“台北市各级组织规程”“台北市议会组织规程”等行政命令设置之组织。显非依法律设置之组织。因此本议会为依法审查预算,对于非法设置之上开机关组织通过给予预算是否合法发生争议,为此特函请 钧院就左列事项,惠予解释:
(一)未依法律设置之议会能否行使预算审查权?其通过之单行法规效力如何?
议通过。
(二)台北市议会对于未依法律设置之机关组织可否就其编列之预算予以审
二、检附本会第五届第二十九次临时大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及第三次会议纪录各乙份。
议长 陈健治
(本声请函附件略)

相关法条[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18 条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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