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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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263号 释字第264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265号

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264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79年7月27日

解释争点[编辑]

立法院就预算案为增加支出之提议违宪?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公报 第 32 卷 9 期 1-2 页

解释文[编辑]

  宪法第七十条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旨在防止政府预算膨胀,致增人民之负担。立法院第八十四会期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请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发半个月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以激励士气,其预算再行追加”,系就预算案为增加支出之提议,与上述宪法规定抵触,自不生效力。

理由书[编辑]

  按宪法规定,行政院应提出预算案,由立法院议决之,旨在划分预算案之提案权与议决权,使行政院在编制政府预算时能兼顾全国财政、经济状况与年度施政计画之需要,并为谋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费起见,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议决之,以发挥其监督政府财政之功能。为贯彻上述意旨,宪法第七十条明文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以防止政府预算膨胀,致增人民之负担。立法院第八十四会期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请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发半个月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以激励士气,其预算再行追加”,乃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为增加支出之提议,虽系以委员提案方式作成,实质上仍与前述宪法规定抵触,自不生效力。

相关附件[编辑]


抄行政院声请函
行政院函 七十九年二月十日
(79)台规○二五○五号
主旨:立法院函送该院第八十四会期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请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发半个月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以激励士气,其预算再行追加”,与宪法第七十条规定有无抵触发生疑义。爰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请查照转请贵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惠复。
说明:
一、依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议字第三二○六号函送该院第八十四会期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办理。
二、查立法院于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第八十四会期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院函送“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减)预算案”以配合七十九年度加发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时,黄委员河清等十三人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该院院会决议:“请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发半个月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以激励士气,其预算再行追加。”
三、自立法院作成上开决议后,迭据舆情及学者、专家论评,多认为“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为宪法第七十条所明定。前开立法院请行政院在本年度再加发半个月公教人员年终奖金,其预算再行追加之决议,涉及政府支出之增加,而与宪法第七十条规定不无抵触之嫌,且认为立法院上开决议系于审议行政院送请审议“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减)预算案”之同时临时提案通过者,决议文内亦叙有“其预算再行追加”字权,本质上自属增加预算支出。
四、本院对于改善公务人员待遇,一本制度化、标准化之原则,力求合理提高,以激励士气。本院编列八十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拟将公务人员待遇再度调高,以后年度并将逐步调整,以建立合理之待遇制度,足见本院对公务人员待遇之重视。
五、按立法院上开决议,本院基于尊重他院职权之旨,本应慎加配合,惟为七十九年度再加发半个月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而办理再行追加预算,势须增加政府之支出,衡诸舆情论见,事关宪法第七十条之适用疑义,本院为避免抵触宪法,爰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函请惠予转请贵院大法官会议解释。
六、检附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议字第三二○六号函与附件及有关部分报导影本各乙份。
院 长 李 焕
附 件:立法院函 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78)台院议字第三二○六号
主旨:本院第八十四会期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请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发半个月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以激励士气,其预算再行追加。”,请查照。
说明:
一、本院委员黄河清等十三人临时提案,经院会讨论决议如主旨。
二、检附本院公报新闻稿第四四六六号壹份。(前开会议纪录载于本院公报第二三二○号另行送达)
院 长 刘 阔 才
(本声请函其馀附件略)

相关法条[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 第 70 条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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