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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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51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44年8月13日

解释争点[编辑]

士兵未准离营逾1个月,另犯他罪,仍受军法审判?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7 页

解释文[编辑]

  士兵未经核准离营已逾一个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已失现役军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军人之例定其审判机关。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号解释,应予变更。

相关法条[编辑]

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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