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51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44年8月13日
解释争点[编辑]
士兵未准离营逾1个月,另犯他罪,仍受军法审判?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7 页
解释文[编辑]
士兵未经核准离营已逾一个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已失现役军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军人之例定其审判机关。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号解释,应予变更。
相关法条[编辑]
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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