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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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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所谓主体人,自系指该公司、行号之股东或号东而言,故股东自可被派为该公会会员之代表,被派为代表者,自得当选为各级商人团体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