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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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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之会员代表,如未经会员撤换或受除名处分,则其代表资格,当然继续存在,于改选职员时,自应就原举派之会员代表中选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