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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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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及工商同業公會之會員代表,如未經會員撤換或受除名處分,則其代表資格,當然繼續存在,於改選職員時,自應就原舉派之會員代表中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