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2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0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业主撤佃自种,如别无强暴胁迫情形,自不能构成犯罪。至出租田内之禾稻,如系佃农所播种,业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乘该佃农之不备,擅行抢割,应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