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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2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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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2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0 页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21.12.2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行政执行法及其他省、市、县单行章程科处罚金、罚锾者,祇得就其财产强制执行,若无明文规定,不得易科拘留。

声请书

  附行政院原咨

  案据浙江省政府呈称。案据民政厅呈称。案据省会公安局局长何云呈称。查行政执行法及其他省、巿、县单行章程。多有关于罚金或罚锾之规定。凡人民有违反法令或单行章程行为。应处罚金或罚锾者。照章处罚后即行缴纳。自不生何种问题。若受罚人无力完纳或抗不遵缴者。应如何办理。以资救济。向无明文规定。遇有此种案件。办理上不免感觉困难。查违警罚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本法及其他法令或法令所许之警察章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处罚等语。寻绎条文意义。此项违警罚法第二条之规定。盖即申明于本法外。对于其他法令或法令所许之各种警察单行章程。凡订有处罚专条者。均得一体适用。似无疑义。其他法令或法令所许之警察章程。其适用效力既于违警罚法第一章总纲内定有明文。则违警罚法第一章总纲内。关于其他各条。似亦可以援用。如遇有依据行政执行法或其他省巿县单行章程处以罚金。被罚人无力完纳或抗不遵缴者。似可援用违警罚法第一章总纲第十五条之规定。改易拘留。即总纲内其他各条。如关于未满十三岁人、心神丧失人、不可抗力、共同违犯等。似亦可以一并适用。否则适用行政执行法或其他省、巿、县单行章程时。除有明文规定外遇。遇有特殊情形。如未满十三岁人及心神丧失人等。别无区别办理之标准。而对于不完纳罚金者。亦无法可以救济矣。事关法律解释。是否有当。理合具文呈请核示遵行等情。前来。查法令所科罚金或罚锾。关于无力缴纳者。苟无易科拘留之明文。可否易科。不无疑义。又罚金罚锾凡对于法人或民法上之合伙等。非自然人。倘无力缴纳。既不能令其代理人受自由之限制。则又如何执行。查违警罚法第一章总纲对于警察章程之附有罚则者。似可援用。惟对于其他行政法令可否援用。事关解释法律疑义。理合备文呈请。仰祈钧院核转示遵等情。据此。案关解释法律疑义。除指令外。理合备文呈请。仰祈钧鉴核示。俾便饬遵。实为公便等情。据此。事关法律疑义。\ 应咨请贵院查照解释见复。以凭饬遵。此咨司法院。